商周时期的音乐制度
1)音乐教育的滥觞及其制度
商代已有最早的音乐教育设施“瞽宗”。“瞽宗,殷学也。”(《礼记·明堂位》)至周代,音乐教育设施较之商代更为完备且具相当规模。周设有独立的音乐机构“大司乐”,这是世界最早的音乐教育机构。其中设“大司乐”等专职乐官,负责音乐典礼、教育、表演的多种管理。《周礼·春官·大司乐》记载其施教内容:“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磬》、《大夏》、《大濩》、《大武》。”这其中包括从统治阶级音乐思想的灌输、音乐诗篇的诵唱以及典礼活动中史诗性“六代乐舞”的演练诸方面实现其音乐教育。周宫廷礼仪宴饮活动中设有严格规范了的礼乐制,主要反映在吉礼(祭天地先祖鬼神)与嘉礼(宴饮射礼)活动中。贵族阶级在其子弟中自幼就培养日后直接参予国家典礼大事的专门人员,其教育亦是相当严格的循序渐进。《礼记·内侧》记“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二十而冠,始学礼”。此反映其乐教制度的完善与规格化。
2)音乐的等级制度
周初,周王室为维护新的政治统治,兴正礼乐,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此反映奴隶主阶级统治经验的成熟。西周礼乐制中,尤为突出的特征是它的音乐等级制度。例如:宴享娱乐中,对乐舞编队与规模的大小,制定有严格的规章。在乐舞队列规模按排上,作有“佾”(行列)数的规定,“天子用八,诸侯用六,大夫四,士二。”(《左传·隐公四年》)对成套编悬乐器编钟、编磬的使用亦有一定的规则,据《周礼·春官·
大司乐》记载,“正乐县(悬)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这些都曾是周代音乐等级制的主要象征。
孔子曾对鲁国诸侯季氏“八佾舞于庭”僭礼的做法表示过“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的愤慨态度,表明周礼乐制在他心目中,居有非常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