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京房六十律
西汉律学家京房(公元前 77—37 年)提出六十律的律制,是想突破十二律制的限定,将三分损益法连续推演至六十律,以此解决前人三分损益计算中黄钟不能还原的难题。当他推算至五十三律时,便已得到和出发律黄钟仅有 3.51 音分之差的“色育”律,显示了其律学思维的精微性。但是京房谋求律数与历数的相和西凑满六十律,使其理论价值受到削弱。与当时的音乐实践活动有关,京房指出“竹声不可以度调”,是看到以管定律与用弦定律相比不甚精确的缺陷。他为此制作了十三弦的“准”,提出“作准以定数”、“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这使得他的理论客观上是为三分损益十二律之外的变律谋求到合法的地位,展示了一种律学实践中的灵活性。
2)记谱法——“声曲折”
《汉书·艺文志》记当时有一种与歌诗演唱相应的谱式“声曲折”。今
存明道藏《玉音法事》有一种曲线谱,以大字书辞,细字书声,其间以曲折细线联之,以表示演唱时音势的曲折升降,此或可视为古代“声曲折”的传承谱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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