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 274 年,魏晋时期乐律学家荀勗(?~289 年)在晋太乐府与下属
乐官、笛工共同完成大致符合三分损益律十二律间高的十二支竖吹笛,以代替古乐礼仪活动中以钟磬定律的作用,于实践中作出解决管口校正问题的努力。荀勗在笛律研究中创造的“管口校正”理论,是对古代律学理论在乐学实践基础上的杰出贡献。
南朝宋律学家何承天(370~447 年)在三分损益律的基础上调整律数,创造了具十二平均律倾向的“新律”,以等差分配的方式解决了黄钟还原律学问题。“新律”的提出,从音乐实践的角度讲,适应了器乐演奏(尤其是带品、相乐器的应用)中合乐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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