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庭审使以为必败无疑的林雪怀看到了一线生机,对鄂森、倪征奥两位律师始打心眼里佩服。庭审结束后,林雪怀与两律师再商对策,觉得原辩护方案仍继续可行,既然法官建议和解,不妨做出点姿态来,虽和解的可能性极小,仍应争取,至少也可博得舆论的同情。
3月10日,即第一次庭审后10天,林雪怀通过鄂、倪两位律师致函胡蝶,再次表达诚恳忏悔前非,请求胡蝶看在恋爱数年的情份上,不要因为一点误会葬送掉两人的感情,希望维持婚约,重归于好。信中语气极为谦和恭顺。
胡蝶接此信后十分气愤,她和詹纪凤律师早已看穿了林雪怀的伎俩,林雪怀决不是什么真心忏悔,目的完全在于逃避还款和赔偿。胡蝶已认定林雪怀人品恶劣,纵然他真心悔过,自己心中对林雪怀的爱意也已荡然无存。詹律师也认为决不能满足林雪怀信中的要求,且不能作任何让步,否则,不仅债务得不到偿还,解除婚约都将很困难。胡、詹商量之后,由胡蝶命笔,于
14日给林雪怀回了一封措辞强硬的信,信中列陈林雪怀人格、品格和行为诸方面的种种劣迹,指出林信中所谓忏悔,无非是为了“侵占汽车,图赖债务”,詹律师又在信后亲笔加上“迅将文过饰非之事实,从实坦白,或可乘机进言以谈和解”。此信也就是要求林雪怀必须先承认率先无理解约,且侵占汽车,图赖债务,唯其如此,方可言和,否则免提和解。同时,两人又对下次庭讯作了精心的准备,詹纪风找到了几个极有利的证据,但胡蝶仍有些沉不住气,只想早日了结此案。
胡蝶的信,言词犀利,句句击中林雪怀的要害,林雪怀及其律师读后,也想不出什么新的对策。再细细揣摩,觉得此信言词过于激烈,且末尾之话为詹纪凤所加,似可做些文章,至少可说明今日胡蝶之函痛骂林雪怀与当日林致函斥责胡一样的无理,双方都曾无理,也就扯个直,谁也不欠谁,至于其中的前因后果就含糊其词了。为激起胡蝶更愤怒的语言,林雪怀再次致函胡蝶,双方开始打起了笔墨大战。林雪怀又将双方往来各信函交诸报纸发表,以换取舆论的同情。当然和解也就不可能了。各不一顾,宛隔千里”。11时许,法官周达仁率书记官等步入法庭,第二次庭讯就此开始。
法官先传胡蝶和林雪怀分别在庭前左右两个证箱后站定,即询问自第一次庭讯后的和解情况。胡蝶首先答道:“鉴于被告之人格、品格、行为三点,俱甚恶劣,实在不能和解,请求庭长从速判决,以免精神长受痛苦。”
林雪怀见胡蝶急于了结此案的心情溢于言表,正中下怀,表面却不露声色,以哀怨的语调,诉说自第一次庭讯以来所遭受的“污辱与痛苦”。他将3月10日给胡蝶信的内容重述一遍,反复强调自己悔过及和解的诚意,然后话锋一转,述及胡蝶的回信如何辱骂,詹纪凤律师在信尾的附言何等无理,从而导致和解不成。说完由律师鄂森将胡蝶的来信呈上法庭。
法官见和解未能达成,遂请原告胡蝶再次陈述诉讼要求,胡蝶不假思索脱口而出:“只求解除婚约。”此言一出,令詹纪凤大为着急,这与他俩事先设定的方案可不一样。
詹律师想赶紧作些补充,但未等他张口,法官已转而询问林雪怀:“现在原告已不愿维持婚约,关于解约,你意如何?”林雪怀见胡蝶急于解约,连原来坚持的条件都不提了,就想再逼她一下,迫其多做些让步,他答道:
“解约之事,我知道大半非胡女士本意,所以我仍不愿解约。”言下之意,胡蝶是受人挑唆才坚持解约的,暗示背后之人乃是律师詹纪凤及胡蝶家人。
没想到此话彻底激怒了胡蝶,她厉声反问林雪怀:“你何以知道非我的意思?我已当庭亲口说过,你问能勉强我,不要说你不能勉强,任谁也不能干涉。”詹纪凤立即抓住这个机会,指出:“胡蝶给林雪怀的复函所云,悉为本当事人之本意,此案症结,即在不满被告人格之一点。本当事人以被告以前两信,一则曰恩断义绝,再则曰迅速解约,这才嘱咐本律师在复函中加上‘迅将文过饰非之事实,从实坦白’的句子。”说罢,也将林雪怀致胡蝶信函呈庭。
法官周达仁见和解确已不能,再问胡蝶:“是否可无条件解约?”胡蝶向詹律师望去,只见詹微微摇头,此时胡蝶也气恨林雪怀的得寸进尺,对同意无条件解约以尽快了结官司也变得心有不甘,况且一想到自己的大让步可能会引起对方的趁机进逼,也不敢贸然行事了,她仍按与詹律师商量的方案答道:“我仍坚持解约的同时,被告应如数偿还欠我的借款和货款;另外,被告应赔偿我精神损失费,我受痛苦甚深,损失太大,此区区损失费是我应得的。”
法官问林雪怀意见,林雪怀深悔刚才过于贪心,放过了也许能无条件解约的时机,现胡蝶又把他最害怕的条件提了出来,只得以不变应万变,仍然坚持拒绝解约,他答道:“我总觉得无解约的理由。”他的答词显然苍白无力,詹纪凤再次抓住机会出击:“被告早已坚决表示要解除婚约,到庭后却不欲解约,其目的实际上在于不愿负担解约名义,为何不愿负此名义?实为不愿还款和赔偿原告损失也。”真可谓一针见血一语中的,旁听席上,听众连连点头称是。林雪怀被当面撕下伪装,极是尴尬。
法官转而审理借款和购车之事。借款之事十分棘手,胡蝶和詹纪凤研究后,略去了多数较小的款项,而在600元这笔大款上找到了突破口,当法官询问原告有何借款证据时,詹律师答道,此款是胡蝶向明垦公司为被告代借,然后将胡蝶的支票簿呈上,指着600元这笔支票背后说:“被告持票赴银行取款时,曾于票后盖上被告之私章。”法官一看,果然如此,乃将此票交予林雪怀确认,林则辩称:“此票是我代原告向银行取款,取得现款后即已交付原告,并不能证明票上之款,即借为我用。”
林雪怀以为如此回答滴水不漏,正暗自得意,猛听詹律师问道:“有无交款证据?”顿时脸上变色,真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上次庭讯正是被告向原告索要借款凭证,今番却是原告向被告索要交款凭证了;仓促之中,未及多想,只得用了胡蝶上次回答鄂森提问时的现成答案:“因我与原告系未婚夫妻,且不知有今日之事,并未取得证据。”这样,林雪怀就落入了詹纪凤和胡蝶事先为他准备好的套中。若承认未婚夫妻间借款不留字据有理,那胡蝶第一次庭讯所控林雪怀各项借款即当成立,若认为只有留有字据才能认可,那林雪怀所说600元已交胡蝶,则口说无凭,不能成立。
法官接着审购车一事,胡蝶指出,购车用银380两,均用胡蝶公司支票分三次支付,有支票簿为证,被告所言由被告出资购车纯系谎言。林雪怀被迫承认购车确由胡蝶公司支票支付,但称旋即将钱还给了胡蝶,然而又拿不出凭证。林雪怀又输了一着。
再审货款一事。胡蝶在诉状中要求被告归还欠胡蝶公司货款,胡蝶出示了胡蝶公司的发票,其中有许多是林雪怀签字的。林雪怀答称:“所有货款
都在月底结清,从无拖欠。”法官当即从中找出两张未结之发票,林只得承认:“或许有遗漏。”当庭即查共有185元货款未曾结清。林雪怀处境更形被动。
最后审理借款事。胡蝶在诉状中要求被告归还的借款计有大洋1385元和白银191两两项,法官问林雪怀是否属实,林矢口否认。法官转而问胡蝶:“有凭据否?”胡蝶知该款不易认定,于是答道:“被告所借者,皆我血汗换来之钱,因未婚夫妻之故,借与被告使用,当时即言明是要还的,但并未立下字据。今料其不肯承认,也就不予计算了。”林雪怀闻得此言,心中一块石头方才落地,脸上则面带讥笑,连说:“真乃笑话。”
詹纪凤听胡蝶将“不予计算”四字轻易说出,觉得让步太过,应设法补救,乃起而发问,“诚如被告所言,既不欠胡蝶公司货款,也不欠原告个人借款,且银行被告名下所存款项皆为被告本人所原有,购买汽车亦是被告自己掏钱?”林雪怀随口答道:“这个自然。”“那么请问”,詹纪凤见林雪怀又中圈套十分得意,“被告从事何种职业得以有如此之多的薪金收入?”
林雪怀顿时目瞪口呆,凭他个人作为公司雇员的薪金,买车养车只能已是痴人说梦,更何况还有银行的大笔存款,旁听席上笑声又起。鄂森律师见状,赶紧抗议,“薪金乃个人隐私,不得讯问。”法官准其抗议,告诉林雪怀此问题可以不答,但詹纪凤讯问的目的已经达到。
此时,已近中午12时,法官周达仁宣布:“本案尚需调查证据,俟调查确实后,再行定期审理。退庭。”第二次庭讯至此结束。[18]
此次庭讯,虽未能结案,但胡蝶和詹纪凤都较满意,由于事前的精心准备,此番庭讯,已大占上风,即使不说胜券稳稳在握,离胜诉也不过是一步之遥了。林雪怀和两位代理律师则颇觉懊恼,并非律师无能,实在是证据对林雪怀极为不利,看来败诉的苦果在劫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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