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获自由_电影皇后胡蝶

第二次庭讯后,匆匆又是3个月过去了。3个月中,胡蝶埋头于拍片,但解约诉讼总令她牵肠挂肚,好不容易等来了法院通知,第三次庭讯将在7月3日进行。胡蝶与詹纪凤律师又是一番认真谋划,此次,他们将请出“明垦”三巨头之一的周剑云和出售轿车的安飞车行老板等人出庭作证,意在一举击败林雪怀。

7月初的上海已届盛夏,3日这天,骄阳似火,热浪滚滚,但欲旁听此案者热情更高。此案已经新闻界数月炒作,早已是社会新闻的热点,当第三次开庭之日公布后,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是日晨8时,欲先睹为快者,“群赴特院旁听,初因不知审理之法庭何在,故多徘徊于广场之中,或趋各庭探询。男女麇集,汗流浃背,不以为苦,反以为乐。”

9时半,胡蝶仍在其父胡少贡、律师詹纪凤陪同下驱车抵达法院。

约10时,法官周达仁率书记官等于第一刑庭升座。此时,被告林雪怀及律师尚未到庭,周法官遂先询问原告证人是否到庭,答曰明星公司营业部主任周剑云已经到庭,但安飞车行老板因住址不详,特院传票未能送达该人手中,故未见到庭。

法官周达仁看了看时钟,已指向10点10分,决定不再等候,立即开庭。旁听席上响起了一片议论声,都以为被告已理屈词穷,干脆不到庭,任由宣判了,均觉非常遗憾,因为缺了被告,那唇枪舌剑的“好戏”岂不演不成了?胡蝶和詹纪凤律师也颇觉意外,以鄂森等的名气和林雪怀的性格不至如此轻易认输呀。正当旁听者扫兴,胡、詹诧异之时,只见林雪怀和鄂森、倪征奥两律师急步走入法庭,直趋被告律师席坐下。原来,前两次庭讯都未能按时开庭,且都拖延至11时以后,以为今番又当如此,而提早坐入庭内,任由众人指指戳戳,律师们久经沙场,浑不在乎,本来已背上忘恩负义之名的林雪怀却如坐针毡。

是日大热,庭内虽说宽敞阴凉,但在拥入数百位旁听者后,渐渐变得异常闷热。林雪怀仍一身法兰绒西装,打着领结,头发梳得一丝不乱,以显得镇定自若。胡蝶则着白底红花华尔纱衣衫,颇为随意。“两人之视线相对,却有咫尺天涯之慨。”

此次庭讯,主要是为了查明借款等事,故一开庭,法官即切入主题。周达仁首先拿出自银行调来的支票存根,让胡蝶指出林雪怀所借用的款项。胡蝶逐一审视,将凡给予林者,均用铅笔写一个“林”字,共计洋199.2元,银73两。周达仁再将此存根转交林雪怀阅,问道:“以上款项,你都承认吗?”林雪怀见到支票存根,知道抵赖已经无用,只得认可,但坚持这些款项

都已付还了。同时再次申明,购车之款也都还清。

法官遂传周剑云出庭作证。周剑云应声而出,在陈述了职业、年龄、籍贯等基本情况,并保证所作证词绝对真实以后,将他所了解的胡、林由相恋、订婚到反目的过程娓娓道来:“我认识林雪怀远在认识胡蝶之前,与林相识已七八年,而与胡相识仅三四载。林雪怀前为‘明星’演员,现胡蝶也是‘明星,演员,他俩订婚时,我曾有幸参与,虽然林雪怀仅演一片即脱离明星公司,此后不常往来,而那时胡蝶尚在‘天一’,与我并不相识,但我对此一对未婚夫妻之良缘甚觉美满,故而欣然前往。迨至去年秋冬之间,因闻双方有不满意之风说,偶与胡蝶谈及,胡颇表示不满,谓林将她所给之资,任意
挥霍,并与人跳舞。我深虑彼等之婚姻发生障碍,曾以友谊相劝,希望他俩言归于好。胡蝶虽表示对林雪怀的不满,但并未有解约的意思。后又遇到林雪怀,林正为小报所载胡女士行为而大为不满,并说:虽不能尽信,但也不能不疑。于是双方互起猜忌,致演成现今状态。至于胡女士向明星公司借款

600元,则确有其事,当时据胡女士云,系借给林雪怀做生意之用。关于购买汽车,胡女士于购车之时就曾告诉我,车是为林雪怀而购,钱则是由胡女士自己所出。”

周剑云的长篇证词明白无误地证明三点:第一,胡、林失和源起于林雪怀挥霍胡蝶钱财,行为失检,且听信谣言,无端生疑;胡蝶虽不满林的不求上进,但从未生解约之意;无端解约的责任只能由林雪怀承担。第二,胡蝶确曾代林雪怀向明星公司借款600元。第三,林雪怀的轿车确由胡蝶出资购买。经过两次庭讯之后,此三点已构成该案的关键所在,以周剑云的身份地位,且他一开始就说明与林、胡皆有友谊,识林还在识胡前,他的证词当是不偏不倚,据实直陈,故很容易令人信服,而这个证词对林雪怀极为不利。

至此,法庭所要调查的事实均已基本清楚,法官令双方再作最后辩论。詹纪凤起而将原告方的要求及理由再次复述一遍:(一)关于解除婚约部分。此项纠纷,起因皆在于被告将原告之金钱任意在舞场择霍,经原告及亲友目睹,加以规劝,被告乃恼羞成怒,致函原告,主张解约,原告犹留有余地,但被告解约之心迫切,续函相促,足见解约系被告主动,当然责任瞩于被告。依民法亲属编九百七十六条规定,有重大事由发现,可要求解除婚约,被告前此种种行为,已构成重大事由,故原告提起解约之诉。并依同法所规定,无过失一方,得向有过失之一方要求损害赔偿,本案过失既在被告,当然应令被告赔偿相当之损失,以资慰藉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二)关于赔偿债务部分。原告已将所追各款之理由和证据逐一声述,计被告所欠货款185元,银191两,借款1385元,代向明星公司借款600元,购汽车一辆车款银380两,请一并判令偿还,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执行终了之日之法定利息及诉讼费,亦责令被告负担。

詹纪凤的最后辩词,明白有力,旁听席上掌声骤起。詹纪凤满脸得色,坐下静待被告律师的答辩。被告律师鄂森见状,眉头微皱,庭审至此,他已知必败无疑,虽风度不失,起而答辩,但话语中已失却初审之时的那种自信。鄂律师在答辩中首先声明林雪怀系已关闭的“早餐大王”店主,并非无职业之人,但鄂律师却又不便说明林店主当年的收益,因众所周知林店主系店开不下去才去胡蝶公司任职的,这样的辩解,只是虚晃一枪而已。接着鄂森又言道:“原告对于本案,仅可主张解约及解约损失与向明星公司所借600元等3种,其余欠款部分,则该款系胡蝶公司之资,应由胡蝶公司老板即胡蝶之父胡少贡控案,而本案原告未得其父合法委托,遽行控告,依法应予驳回。”鄂森见官司要输,不得不避重就轻,将委托人林雪怀最害怕的还款问题推至另案,以救眼前燃眉之急。最后,鄂律师又就他所承认的属本案范围的三项内容进行辩解,称:“被告提议解除婚约之函,目的并非真要解约,旨在要挟,既未经原告当时同意,则该函之效力已经丧失,自不用负任何责任;至于原告要求之损失赔偿,既未证明,而600元借款之证据也不能成立,请一并驳回。”这已是强辩之辞,旁听席上,嘘声四起。鄂律师颇为狼狈,颓然坐下,脸色铁青。林雪怀见状,满脸忧色毕现无遗。

因鄂森提及胡蝶公司的归属问题,法官遂传胡少贡相询:“胡蝶公司为
谁所开?”胡少贡答道:“胡蝶公司由我父女共同开设,此次诉追欠款,我们父女亦曾商议,决定并案起诉。”

法官周达仁见所辩之事均已清楚,于是宣布:庭审至此结束,将于7月11日上午8时宣判。[19]

接下来的一个星期,胡蝶和林雪怀均在焦急的等待中度过,可两人的心情却大不一样。历时半年的诉讼,耗去了胡蝶和家人的许多精力,特别是三次对簿公堂,胡蝶表面上镇定自若,但眼见千余旁听者犹如看热门戏剧一样热衷观看,自己的私事已成报纸尤其是不负责任的小报议论的中心,心中总觉得是件不光彩的事,然而也正是这半年来庭上庭下的较量,使自己更看清了林雪怀的人品,如果说胡蝶当初毅然起诉之时,心中尚存对恋情终结的惋惜之情,那么到这时候,已完全为庆幸的心情所取代,如一味迁就林雪怀而草成婚姻,与这样的人生活在一起,那后果真是不堪设想。而此时的林雪怀早已没有数月前致函胡蝶声言“恩断义绝”时那不可一世的锐气,他总算知道,他得为自己愚蠢的行为付出代价了,这个代价恐怕会使他不堪重负。现在已没有后悔药可吃,只有等待那令他胆寒的无情判决了。

7月11日上午,特区法院的法官周达仁推事准时升坐,宣读判决书。因此日不再进行庭讯和辩论,故胡蝶没有到庭,只是让詹纪凤律师一人出席。林雪怀和他的两位代理律师鄂森和倪征奥则均到庭候判。宣判结果如下:准予解除婚约,被告林雪怀须偿还原告胡蝶已被证明的欠款及货款计银388两,洋760.2元,原告要求的精神赔偿法庭不予支持。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三分之二,被告承担三分之一。[20]

判决书的内容并没有出乎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预料,原告方对判决结果基本是满意的,因胡蝶并未到庭,故对判决是否上诉,詹纪凤当庭没有表态。作为被告的林雪怀及两位代理律师对判决当然不满,他们稍事商量后,明知推翻成案几无希望,仍当庭即表示对判决中准予解约和还款两项将提起上诉。

胡蝶得知判决结果,十分高兴,又闻林雪怀将上诉,不免有些担心,再想到还得出庭抛头露面,更有些不悦。詹纪凤温言劝慰,并建议胡蝶,虽上诉推翻一审判决的可能微乎其微,但也不能掉以轻心,不妨对一审驳回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提起附带上诉,可争取主动地位。胡蝶对詹纪凤的经验和辩才均已十分钦佩,因而,对詹的建议言听计从。在林雪怀继续聘请鄂森、倪征奥两律师正式向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提起上诉之时,胡蝶亦仍委托詹纪凤律师提起附带上诉。

10月19日下午,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开庭审理林雪怀及胡蝶上诉案。旁听者仍不下千人。是日,胡蝶已随“明星”外景队赴北平,而林雪怀也因故没有到庭,双方皆由律师代理。下午2时许,法官胡治谷在该院第二庭升座,庭审开始。

鄂森、倪征奥首先陈述不服原判、请求上诉的理由,仍是老调重弹,极言林雪怀所借胡蝶各款均已还清,胡蝶应负要求解约之责任,且解约理由并不充分。詹纪凤当即指出:“上诉人代理律师今所陈述,悉如第一审之言词相同,并无新证据与新理由。”双方接着就借款之真相及债权之归属辩论良久,但主上诉方始终提不出让人信服的理由,詹纪凤则得理不让人,步步进逼。最后,胡庭长宣布:本案延期,候调查证据再行审理。[21]

转眼之间又过去了一个月,胡蝶已从外景地北平返回上海。11月25日
下午,江苏高院第二分院续审林、胡上诉案。是日下午,“一般青年男女皆震于胡蝶之美丽,未及2时,该庭已人满为患,而后至者犹络绎不绝。”少顷,胡蝶随同其父和律师詹纪凤步入庭内,众旁听者竟“高踞椅背之上”,“更拍手狂呼,群相注目”。2时半,庭长胡治谷升座,却见庭内拥挤不堪,人声嘈杂,无法审案,当即决定移往第一庭审理,并令法警严格把门,旁听者一律不得入内,上诉人双方及律师则由法警护送至该庭,审理方得正常进行,旁听席上,只有30余人,使此次审理成了开庭以来最为安静的一次。

林雪怀首先陈述上诉理由,所言与上诉初审时两律师之言毫无二致。接着胡蝶发言,对林的理由一一驳斥,并提出本人上诉请求:“请予解约和还款维持原判外,尚须着其赔偿精神上之损失1000元。”

庭长即令辩论,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又对初审判决各项展开辩论,你来我往,诸多回合,但其招数仍不外乎前此各次庭审中所用,因此,林雪怀一方仍始终逃脱不了劣势地位。

俟辩论结束,庭长宣布:将于12月2日下午宣判。[22]其实,何待判决,此时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心中均已雪亮:上诉必被驳回。因此,12月2日下午,林雪怀及鄂、倪两律师均未到庭,既知不会有好的结果,何必再去丢人现眼?

胡蝶也未到庭,她是既知维持原判的胜券在握(附带上诉只是一种策略,被驳回乃意料之中,关键是原判必须维持),何必又抛头露面,所以只有詹纪凤一人到庭,享受胜利的欢乐,当然,还有众多旁听者相陪。

2时许,庭长胡治谷到庭宣布判决:林雪怀之上诉及胡蝶之附带上诉,均予驳回,上述费用,各自负担。判毕宣布退庭。

至此,历时一年之久且为各报炒得滚烫的“雪蝶解约案”总算尘埃落定,胡蝶又挣回了宝贵的自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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