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指有劳动能力的人找不到工作,出现较早。
“待业”指非农业户口的人等待就业,出现很晚。一个时期里我国语言生活中只准用“待业”,不准用“失业”,是基于这样的一个“理论”:失业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所特有的社会现象,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也不应当有失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人们已习惯于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待业、失业现象笼统地称为“待业”。
例如:“手工行业多,范围广,组织生产灵活,能够容纳较多的城镇待业青年。”(《人民日报》1979年7月19日)“三中全会前后,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就是十年动乱城镇积下了几千万待业人员。”(《新华文摘》1983年第1期第1页)“近日,国家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对关停企业被精简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北京日报》1992年2月2日)
其实,“失业”和“待业”是有区别的:“待业”应当是指尚未工作过的青年到了工作年龄还未找到工作的现象,而我们通常讲的“待业”,则主要是指已经就业的人员因种种原因而暂时失去了工作,或被除名等现象,这实际上是“失业”。“失业”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它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做到的和应当做到的,是有效控制失业率,给失业者以一定的生活保障,并创造条件,使失业者能够找到重新就业的机会,把失业转化为促进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的有效机制。
例如:“目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城镇待业人员增加,待业率上升。从1984年以来连续5年的2.0%,上升到1989年的2.6%,1990年估计为3.0%。”(《工人日报》1991年4月19日)“使国营职工有一定的待业率,听起来似乎很刺耳,其实,这是我国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开展市场竞争、实行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经济日报》1991年3月16日)
根据以上认识,1994年初,国家劳动部发出通知,正式将使用多年的“待业”改称“失业”(《北京青年报》1994年6月28日),并在《关于1993年劳动事业发展的公报》中,公布了1993年失业人数和失业率,这样既拨乱反正,又同国际接轨了。例如:“我国已将待业保险正式确认为失业保险。去年1月至10月,全国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者达70多万人,超过了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前7年的总和。
”(《文摘报》199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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