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不同于一般的出版物,有其独特的体例和历史继承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公文中数字的用法,有关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1956年10月,在全国出版物实行横排之后,国务院秘书厅颁布了《关于在公文、电报和机关刊物中采用阿拉伯数码的试行办法》。
这个“试行办法”规定下列情况使用阿拉伯数码:(一)表示数量、长度、高度、面积、体积、重量等各种计量的数字;(二)日期;(三)编号;(四)百分比。它的基本精神跟后来大家熟悉的由国家语委等七部门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1987年)几乎完全一致。
但这个“试行办法”贯彻得不够理想,更没有在社会各类出版物上得到普及。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则规定:“数字,除公文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又重申了这项规定。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条例(讨论稿)》对这项条文做了重要修订:“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用汉字外,使用阿拉伯数码。”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正式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至此,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中数字使用,与一般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现行规定取得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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