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第5.1.1.2条提到:“引文着录、行文注释、表格、索引、年表等,年月日的标记可采用GB/T7408-94的5.2.1.1中的扩展格式。如:1994年9月30日和1994年10月1日可分别写作1994-09-30和1994-10-01,仍读作1994年9月30日、1994年10月1日。年月日之间使用半字线‘-’。
当月和日是个位数时,在十位上加‘0’。
”这里提到的国家标准GB/T7408-94,是指《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1994-0g-30”是信息交换用日期完全表示法的扩展格式,这种表示法用八个数字,简明、划一、醒目,可以推荐为我们日常书面中使用,如用于引文着录、行文注释、表格、索引、年表等。但这种形式不可替代“1994年9月30日”用于一般的年代表述(如作定语或时间状语),像“该公司是于1994-09-30在北京成立的”中的“1994-09-30”应写作“1994年9月30日”。另外,把“1994年9月30日”写作“1994-09-30”“1994.09.30”“1994·9·30”“1994·09·30”都是不规范的。“1994.9.30”的形式最好也改用“1994-09-30”。
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第5.1.2条提到,书面上表示时、分、秒,“必要时,可按GB/T7408-94的5.3.1.1中的扩展格式。该格式采用每日24小时计时制,时、分、秒的分隔符为冒号‘:’。”如:“4时”可标记作“04:00”,“15时8分”可标记作“15:08”,“14时2分6秒”可标记作“14:02:06”。这里提到的国家标准GB/T7408-94,是指《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时、分、秒均用两位数字表示,简明划一醒目,可以推荐为我们日常使用。但须注意,此表示法是表示时刻的,而不是表示时间计量的。
如:“到站时间:15:08”,是正确的用法,但“列车全程运行所需时间:15:08”是不正确的。后者应表示为“15时8分”“15小时8分”或者“15h8min”。
另外,把“时、分、秒的分隔符”称为“冒号‘:’”,也不够妥当。应该说“时、分、秒之间采用与冒号‘:’形式相同的分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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