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数量的增加和减少有一套习惯的表达方式,不可混用。
它们与倍数和分数的表达法又有联系,可是人们又常常发生混淆。倍数只能用于数量的增加,不能用于数量的减少;分数既可用于数量的增加,又可用于数量的减少。表达数目的增减必须拿原来的数目作基数,不能拿增减后的数目作基数。数量增减的习惯表达法主要有两大类,每类又有两个方面。
一、表示数量增加的。1.增加(了),增长(了),上升(了),提高(了)——不包括已有的底数,只指净增数。
例如从10到100,就是增加了90(=100-10)。只能说“增加了九倍”(90÷10),不能说“增加了十倍”。
又如从50到75,可以说“增加了一半”“增加了二分之一”或“增加了百分之五十”(25÷50)。
2.增加到(为),增长到(为),上升到(为),提高到(为)——包括已有的底数,指增加后的总数。例如从10增加到(为)100,最后的总数就是100。只能说“增加到十倍”(100÷10),不能说“增加到九倍”。
又如,从50到75,可以说“增加到百分之一百五十”或“增加到一倍半”。这两类的关系是:底数(10) 增加了的数(90)=增加到的数(100)。二、表示数量减少的。
1.减少(了),下降(了),降低(了)——是“增加了”的相反面,指由高到低的差额。
例如,从100到10,就是减少了90(=100-10)。应该说“减少了十分之九”或“减少了百分之九十”(90÷100),不能说“减少了九倍”。2.减少到(为),下降到(为),降低到(了)——是“增加到”相反面的,指减少后的余数。例如从100到10,最后的余数就是10,就是减少到10,也就是“减少到十分之一”或“减少到百分之十”(10÷100),不能说“减少到一倍”。这两类的关系是:总数(100)-减少了的数(90)=减少到的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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