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貌原则―合作原则的补充与发展
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H.P.Grice)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演讲时概述了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他在《逻辑与会话》(Logic and Conversation)(1975)中把谈话双方应遵循的规则称为合作原则。合作原则又进一步划分出四项准则:(1)数量准则(2)质量准则(3)关联准则(4)方式准则。但是格赖斯提出的会话合作原则只解释了话语的字面意义和实际意义之间的关系,解释了人们的会话含义是怎样产生和如何理解的,却没能解释为什么人们往往会故意违反合作原则的某些准则,不忠实或不直接的表达自己的意图,而要“拐弯抹角”地表达之。后来,布朗,列文森,立奇等学者从修辞学、语体学的角度提出了与格莱斯合作原则相补益的礼貌原则。他们认为,人们在交际中不仅遵守合作原则,同时也在遵守礼貌原则,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交际效果。其中,英国着名语言学家利奇(Leech,1983)效仿格莱斯对语言交际中的合作原则的划分,提出了礼貌原则的六项准则:(1)得体准则:尽量少让别人吃亏;尽量多使别人得益。(2)慷慨准则:尽量少使自己得益;尽量多让自己吃亏。(3)赞誉准则:尽量少贬低别人;尽量多赞誉别人。(4)谦逊准则:尽量少赞誉自己;尽量多贬低自己。(5)一致准则:尽量减少双方的分歧;尽量增加双方的一致。(6)同情准则:尽量减少双方的反感;尽量增加双方的同情。刘润清(1987)认为,虽然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之间存在一种进退相让的关系,然而礼貌原则对人们的交际行为更具解释力,因为该原则是合作原则的补充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