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的数字化“会改变大众传播媒体的本质,‘推’送比特给人们的过程将一变而为允许大家或他们的电脑‘拉’出想要的比特的过程”[7]。新媒体增强了受众的主体意识,使传统的主客体分离的状态趋向统一,带动了艺术受众由被动走向主动,使传统意义上的普通艺术鉴赏者具备了双重身份。
(一)被动欣赏到主动访问
书刊、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以单向的、线性的传播方式为主,而且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垄断信息资源和媒介工具的传播者是传播活动中的主导因素,对信息的选择和发布起着决定作用。这种单向性的、以传播者为主的传播模式缺乏对艺术受众的关注,使受众无法在规定的版面和时段中获取足够丰富的信息。“艺术欣赏作为一种认知活动,必须依赖个人拥有的艺术知识(如美的原理原则、各种艺术品的基本要素等)及艺术史的认识,去知觉对象物的美感价值”[8],对鉴赏者的艺术素养有较高的要求。而信息的缺失使普通鉴赏者在品位、感悟艺术作品中难以获得隐含在艺术作品中的精神意蕴,造成传播效力弱化,进而引发受众审美和情感缺位。
数字化艺术传播运用多媒体技术将“一对多”的传播模式发展成为“一对多”或“多对多”。这种传播方式不再是传统媒体单向式的“暴力”灌输,而是实现了传受双方的互动交流,使受众在获取信息时由被动接受转到主动探求,拥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利。同时,在数字化的艺术欣赏过程中,访问和浏览取代了鉴赏,虚拟经历取代了亲身实践,所有现实社会中的观赏与行走动作也被超链接点击的方式取代。
(二)传受身份的一体化
绘画艺术传播的传受关系包含了传者与受众、艺术创造者与艺术鉴赏者两组关系。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的大众传播中,传播关系主要是一种传播者―受传者或传播者―中介―受传者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传播是传播者将主体意识作用于受传者,企图塑造和控制受传者的过程。新媒体实现了传播关系的变革,使传统的“对象化关系”转变成为“交往关系”,赋予了受众更多的平等交流权利。这种转变不仅消弭了传受双方分离的状态,实现了传受双方的互动交流,而且使传受双方逐渐呈现出易位趋势,传统的传播主体置换成为具有多重的、不稳定身份的现代传播主体。
从传播者的角度来说,传统绘画艺术经过数字化传播后,传播者会在第一时间获得受众对于艺术作品的反馈和评价,根据反馈回来的信息积极地调整传播策略,对受众的意见进行再评论。信息获取使传播者转变成为信息接受者。从接受者角度来说,在新媒体传播环境下,接受者不再只是简单地被动接受信息,自由随意的虚拟空间赋予了受众独立选择的权利。人们根据自身的喜好和兴趣主动搜索、寻觅艺术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网络论坛、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转载或共享艺术信息,表达对艺术作品的喜恶,反馈自己的意见,实时的与信息传送者交流沟通。信息的评论和共享使原本的接受者成为传播者。
(三)艺术受众的平民化
新媒体技术的应用导致了媒介权利的转变,大大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标准和门槛。报社、门户网站等专业新闻机构不再处于信息资源的垄断地位,传播主体不再单单只是报社的编辑和记者。现实社会中,任何使用新媒体的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大众把身边发生的事情,自己的思想现状,对既有信息的意见和观点通过电脑或手机终端等新媒体工具传播出去。这些都无疑增强了大众在信息传播中的可参与性,使原本只限于特定个人或特定组织的传播主体发生了转变。
传统的绘画艺术传播中,由于传播媒介的限制和经济因素的制约,普通受众很难充分地获取艺术信息,大部分艺术信息接受者一般是具有一定理论素养和经济地位的“业内人士”。久而久之,绘画艺术中的“大众意见”被逐步边缘化,艺术的法则和审美标准更多的是被“精英意见”所把控。“小众意见”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艺术形式的单一化,甚至造成了艺术与大众生活的严重脱节。新媒体便利、快捷的信息获取方式使广大受众突破了“专业人士”的左右,实现了绘画艺术受众由“精英群体”到“平民群体”的转变,在推动受众审美意识提升的同时,将个人间不同的美的评判标准交流和汇集,逐渐产生出符合大众审美标准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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