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许可和收费制度
国外已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开始实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如突尼斯等国规定,使用民间文学的人或者部门必须到指定机构办理许可证,并且采取了保护民间文学的收费制度。这样的做法不仅保护了民间文学艺术,也对民间艺术创造者的文化财产进行了保护。
参照已有先例,我国可以针对保护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建立许可和收费的制度。对于仅供娱乐范围内使用的民间口头文学,如新闻媒体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报道等,不需要经过许可,也不须支付报酬。当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被用作教育方式,则需要支付报酬,但是不需要经过许可。对于出于公益使用的民间口头文学,其目的为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中获得创造新的作品的灵感,这样的方式不需要支付使用费,但是需要经过许可才可以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使用。而那些诸如通过表演民间口头文学来赚钱、出版发行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以取得盈利的使用,不仅需要获得许可,而且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
将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列为公共文化财产,民间口头文学作品的使用者需支付相应费用,让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不再走以往被无偿使用的道路,这样不仅可以激励创作者继续进行民间口头文学作品的创作,也可以对现有的民间口头文学资源进行保护和传承。
(二)明确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限
依据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对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4]由于民间口头文学的创作时间点不明确,所以保护期限的起点也就不明确。又因为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是通过口耳相传的模式存活下来,很多作品只在民间口头文学中占有很小的比例,诸如民间故事、歌谣等并不完整,所以也很难确定对其的保护期限。因此可以考虑将我国民间口头文学的着作保护期限设为无期限,这样既能解决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渐渐消亡,等不到传承的问题,又能使我国民间口头文学得到永久的保护。
(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有关立法工作
我国有关部门如人大或其他常委会应该积极推进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工作,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同时,起草和制定新的法律来保护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如《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保护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等。[5]有关法律出台之后,有关部门还应该加大宣传和组织学习来推动法律法规的施行,让各地区针对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法规得到相应的统一。
在民间文学艺术越来越受到全世界关注的今天,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也备受关注。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水平的传承,应摒弃一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属于全世界共有财产免费共享的观点,有关部门在掌握国际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同时,让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保护法与之相融合,在推进我国有关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的同时,及时地掌握国际动态,才能确保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不再受到侵害。
- 欢迎来到文学艺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