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执行民间艺术保护政策力度不够。近些年来国家政府关于民间艺术的传承与保护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我国政府针对民间艺术传承与保护的主导思想是通过各种可行方式保护好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历史的载体,从而不断丰富我国的民间文化。冀东地区地方政府虽然也出台了相应的保护政策,但是在发展民间艺术文化过程中,其主要目的是创造经济效益。只有那些可能带来经济效益的民间艺术才会受到当地政府的重视,那些无法凸显经济价值或暂时无法创造经济效益的民间艺术往往会被地方政府忽略。由于冀东地区地方政府在其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中的出发点就有失偏颇,导致民间艺术的传承与保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再者,冀东地区一些地方政府的自身经济条件也不太好,所以在传承与保护民间艺术的过程中,无法全面地进行。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对此缺乏保护意识,很多地区都没有进行过普查工作,如,唐山的许多乡镇没有意识到民间艺术的真正价值,从没有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想法,这就给冀东地区的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民间艺术团体传承民间艺术力量的不足。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之中,我国政府也逐渐向服务性政府转变,在这一背景之下,冀东地区民间艺术团体在民间艺术的活体传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民间艺术团体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民间艺术的传承人自发组织起来的团体组织,这样的组织又可分为盈利性和公益性组织。第二类则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起来的民间组织。第一类民间艺术团体的特点为松散、缺乏约束性,而且没有明确的发展规划,也无法获得可靠的经费保障。第二类团体的大多数成员为业界的专家学者,虽然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优势,但是由于缺乏民间艺术的传承者,所以,在发展过程中也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不利于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加之许多民间艺术人思想的局限性,不愿意加入带有较强官方色彩的团体组织,这就使得关于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无法有效融合,从而造成民间艺术资源被浪费。加上活动费用供应的不足、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三)相关的系统性理论研究缺乏。从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发展历史来看,我们可以很容易了解到,虽然民间艺术历史悠久,但是政府部门对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所做出的干预远远不够,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传承主要是以亲属或师徒关系进行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人口流动性加大,从而给这种传承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受资金、资源、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关民间艺术的活体传承与保护研究非常少,针对冀东地区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的研究成果更是少之又少,所以,理论系统的构建与完善对冀东民间艺术的传承保护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四)外来文化的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这就导致我国的民间艺术文化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冀东地区又靠近沿海,其民间艺术文化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程度会更深。其次,我国文化多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但是在冀东地区许多民间艺人的思想观念比较保守,面对多元化的社会,却丧失了传承本族艺术文化的动力,这也会对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带来很大的影响。再者,年轻人对当地传统文化的了解不足,且认同感在不断下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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