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行为。在自己生产或经营销售的陶瓷艺术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或在他人的创作上署自己的名字,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这种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侵权行为在陶瓷工艺美术作品中尤为常见。瓷都是工艺美术大师荟萃地,他们的作品匠心独运,技艺高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名人效应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有人直接仿造名人名作,更有甚者直接盗用和仿冒名人签名,剽窃了作者的创意和设计,严重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如陶瓷作品“达摩”就被仿冒,仿制的达摩几乎可以以假乱真。据介绍真品和仿品只是发量的区别,这严重侵犯到着作权人的权益。
(二)剽窃他人作品行为。将他人的作品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使公众误认为其本人就是作者的行为。匠心独运,别出心裁的陶瓷产品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然而许多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研心创作,反倒采取拿来主义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使公众误认为其本人就是作者,甚者为了钻法律的空子在多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剪贴”、“拼装”方式组合为自己的作品,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许多陶瓷艺术创作组呕心沥血的作品一问市就被肆无忌惮地仿冒这大大损害了着作权人的利益,扰乱了陶瓷艺术品交易市场。
(三)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放映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信息的行为。陶瓷艺术作品是设计者描绘现实生活和塑造艺术形象所体现出的对客观事物本质的一种把握,它拥有丰富饱满的思想内涵和时代精神,极具观赏价值。近年来许多艺术家选择举办展览扩大与陶瓷艺术者的交流。而一些不法商贩在经济效应的驱使下,用仿品展览以假乱真或未经着作权人同意,采取录像摄像等仪器设备公开放映他人作品,还有通过互联网传播他人拥有版权作品使公众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该作品参数这些都侵害了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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