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非营利性表演艺术机构是解决制约部分艺术产品资金和政策“瓶颈”的有利手段
表演艺术中的一些艺术品种,因其自身的艺术生产规律,属于高成本、多门类、市场小且不易用价值衡量的精神文化产品,同时这类产品又有很强的私用品性质,在它的生产过程中完全靠自身市场化运作难以支撑其良性发展,需要资金和政策的支持。然而在当下,仅靠政府部门和企业不可能解决政策和资金问题。而非营利性表演艺术机构具有的社会职责、融资多渠道、高品味艺术风格、不以营利为目的等原则便于解决这些问题。
(二)构建非营利性表演艺术机构有助于推动表演艺术向高品位艺术发展
我国表演艺术机构大都是“官办”和“准官办”性质,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缺少独立性与自主性,抗风险能力小。在政府主导下运作,其产业化意识薄弱,导致没有足够的人才储备、作品创新以及成熟的产业运作机制。这些缺陷严重阻碍高品位艺术的健康发展。而私人注资的表演艺术机构的宗旨是赢得最大利润。它不会盲目引进新剧目,也不会花成本去推广不营利的项目,不可能成为推广、宣传和把握高品位艺术的主力军。非营利性表演艺术机构的运营与管理模式则比较适合灵活多样的艺术发展空间。
(三)构建非营利性表演艺术机构能够促进民族优秀剧目应对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挑战
在我国文化与外国文化竞争的过程中,公众对文化艺术产品需求的广泛性、审美性、娱乐性、教育性不断增强。因此,既要抵制文化霸权、弘扬传统文化,又要满足大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必须加强对文化艺术产品的建设。在表演艺术行业则需要建立一定数量、规模、职能的表演艺术机构,以音乐、歌剧、戏剧、舞蹈和其他表演艺术形式来维护、培养和传播我国优秀的表演艺术剧目,突出民族传统特色。除了政府和企业,更需要非营利性表演艺术机构充分发挥作用解决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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