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体调整
1.明确外国人和我国公民在实用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上权利一致,设定好保护期限,如创作完成后40年,取消现行法规规定的外国人超国民待遇,实现国民待遇。 2.对于具备新颖性且可以在工业上批量生产的实用艺术作品,即工业品外观设计,提高其获得着作权保护所要求的独创性中创造性的高度,使得大部分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不能享有着作权保护,只能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寻求保护。
3.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期限,参考商标的保护期限方式,引入续展制,如在现有保护10年期限的基础上,允许续展,如允许续展2次,第一次续展3年,第二次续展2年,具体参数可进一步论证后调整,通过缩短着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的差距,减少实用艺术作品的着作权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击。
(二)分类保护
1.对于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即工业品外观设计,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享有保护期限A=着作权保护期限D1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E 剩余的着作权保护期限D2。其中着作权保护期限D1为申请人在创作完成实用艺术作品以后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期限,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E为申请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后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如到期终止、停缴年费终止等)之间的期限,剩余的着作权保护期限D2=A-D1-E,0
另外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E内主张侵权诉讼的,权利人只能主张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诉讼,不能主张着作权侵权诉讼;在着作权保护期限D1和剩余的着作权保护期限D2内主张侵权诉讼的,只能主张着作权侵权诉讼。
2.对于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即工业品外观设计,不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享有保护期限B。在着作权保护期限B内主张侵权诉讼的,只能主张着作权侵权诉讼。
3.对于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其享有保护期限C的着作权。在着作权保护期限C内主张侵权诉讼的,只能主张着作权侵权诉讼。
4.对于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相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9],由于着作权保护只针对其分离的艺术成分,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则包括该工业品外观设计整体,故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相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其着作权保护期限同纯美术作品保护期限,但仅保护分离的艺术成分。
5.对于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不相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按照前述1-3的规定进行保护。A、B和C满足的逻辑关系为:25年
通过上述建议的制度引导,优化了实用艺术作品在着作权和外观设计上的保护次序,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