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也有国家有不同的做法。Furby案是日本涉及实用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之一。日本法院认为,在法律对于以实用为目的、规模化生产的、具有一定美学功能和技术特征的产品能否纳入美术作品予以版权保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着作权法的保护延及实用美术作品,则会从根本上动摇外观设计专利法律制度的根基,因为这两种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水平不同。因此原则上着作权法提供的保护不应延及可工业化规模生产的实用物品的设计。
英国不承认对同一客体适用着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双重保护。英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若实用艺术作品没有用于工业生产,其保护期为作者终身 死后70年;一旦实用艺术作品用于工业生产,其保护期就变为25年,即英国外观设计保护的最长期限。
《伯尔尼公约》也有类似的规定。第2条第7款规定,考虑到本公约第7条第4款的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规定涉及实用艺术作品及工业设计和模型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并规定此类作品,设计和模型的保护条件。在起源国单独作为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可能只得到该国为设计和模型所提供的专门保护。但如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类专门保护,则这些作品将作为艺术作品得到保护。
此外,从立法角度来说,立法者应尽量避免在法律上出现对同一权利的交叉保护,导致出现过度保护,从而不能很好地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国际上部分国家强调尽量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予以专门保护,只有极少数的情况才给予着作权保护,避免太多的具有一定艺术性的工业产品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而通过着作权保护。这种导向是有道理的,值得借鉴,由于我国已经设置了专门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对于工业品设计予以保护,因此对于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应尽量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进行保护,不能因为其有独创性就轻易给予着作权保护,否则将导致权利人长期垄断相关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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