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上看,音乐欣赏似乎只是一种被动的接受行为,是欣赏者对外界音乐刺激所做出的反应。然而实际上,无论是欣赏之前对欣赏对象的选择,还是在欣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心理活动,都表明音乐欣赏并不仅仅是一种被动的接受行为,同时还是一种积极的,具有主体性的创造活动。
随着对音乐审美实践研究的深入,现代音乐美学特别把目光转向音乐的欣赏环节,从崭新的角度把音乐的欣赏提高到与音乐的创作与表演同等重要的程度来加以审视。波兰现象学派的美学家茵格尔顿认为,人们在音响客体影响下所产生的感觉,是在欣赏者的意识中所产生的心理性的东西,它与欣赏者所听到的那个音乐实体,即音乐作品是并不相同的两个东西。这就是说,音乐欣赏是一种意识性的心理感受,而音响的实体。例如一个旋律,却是一感性事物的方式外在地向人们展示出来的。现象学的音乐美学认为,音乐欣赏是欣赏者意向活动的产物,欣赏者在欣赏的过程中通过自己的意识活动填充和丰富了被构造的对象,即音乐作品的本体,这样就使得同一部音乐作品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的欣赏者那里显示出不同的面貌。
音乐欣赏,是欣赏者主体性的意识活动,欣赏者在欣赏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把自己的主体意识渗到欣赏对象中,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着音乐作品本身的面貌。如同“有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在音乐欣赏中,即使是同一乐曲的同一表演,不同的听众也会有不同的反应。虽然,人们现在还不能把经过欣赏者主观折射的不同反应用科学的图像或数字的方法显示出来。然而,由于欣赏者的生活阅历,思想感情,个性特征,艺术修养以及审美趣味的不同,他们在欣赏过程中的不同感受却是可以通过经验内省的方式得到证明的。这正如美国作曲家科普兰所说;“重要的是每个人都能是自己感觉到一个主题或整首乐曲所表达的特性。如果那是一首艺术巨作,每当你再听它的时候,不要期望它都意味着完全相同的事物” 。[3]
我认为任何一种接受方式都是自然合理的主张,音乐欣赏具有主体性和创造性,是对音乐作品的欣赏,欣赏者的主体性与创造性是建立在对音乐作品的体验和接受的基础上的。欣赏者在欣赏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把自己的主体意识渗入到欣赏对象中,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着音乐作品本身的面貌。如果我们把音乐作品看作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音乐,而把音乐欣赏看作是主体性的创造活动的话,那么音乐欣赏的美学原则要求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作品本身与欣赏主体的统一,它即不否定作品本身的主观随意性的欣赏,也否认欣赏者主体创造性的机械被动的反映,而是在对作品本身的体验和接受基础上展开的具有主体性的欣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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