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任何音乐现象,都离不开音乐传播,在这些现象中或现象后面,音乐信息所承载的传播者的音乐艺术意图、音乐思想在为人们“分享”或“共享”。[3]22音乐传播是音乐现象得以存在、音乐作品得以实现其功能的人的一种社会行为。[4]65-103音乐传播这一行为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便是某个人用特定的方式将音乐作品传达给另外某个人或某群人。当某个接受者的生理感官感受到了这一音乐信息,并产生了相应的心理刺激后,若反馈给传递者,那么这时他们之间就产生了简单的互动交流。通过微信进行音乐传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对一”和“一对多”音乐传播方式。
(一)“一对一”音乐传播特点
“一对一”的传播是指把音乐链接直接发送或转发给好友的方式,类似于点对点的音乐传播,因为它只是把音乐链接直接发给微信好友。当用户被一首音频或者音乐视频打动或吸引时,他就会主动地把这首作品分享给志同道合的朋友。朋友接收到这首音乐时音乐就形成了良好的传播,他们之间也会进行关于音乐思想进一步的交流和互动。他们在现实中可能是互相认识的好友,有相同的爱好以及相同或类似的知识结构,两者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对音乐欣赏的注意力会更加集中,对音乐的理解也会更深刻,在此环境下,音乐传播的深度会大大增加,除了音乐本身的节奏、和声、旋律等元素外,音乐思想的交流也更为明显,增进了彼此的友谊以及对人生的思考。用户在接收、欣赏了音乐并对其有了反馈之后,没有把音乐分享给其他好友,那么互动就只停留在在两者之间。若有好友将该音乐分享给其他好友,并给其反馈,这样音乐便形成了链条不断地传播下去,便使音乐传播的空间得到扩展延伸,使音乐的流传时间更久。
(二)“一对多”的音乐传播模式
“一对多”的传播主要指朋友圈音乐传播模式、微信群音乐传播模式和公共微信账号音乐传播模式。这种“一对多”音乐传播模式的传播者可以是一个用户也可以是一个媒介组织。如果在微信群分享音乐,则群里所有的好友都能收到该音乐文件。微信群传播者是个人,朋友圈的传播者也是个人,但是公共微信账号则大多是媒介组织或者公司团体。微信群可以在真实的亲密好友之间建立,亦可在爱好、目的相同的网络好友之间建立。微信群音乐传播类似于传播学中的群体传播,库利认为,人总是首先属于自己的“初级群体”或称为“首属群体”。他将之定义为亲密的、面对面地结合、有合作特征的群体。首属群体包括个人所属的家庭、邻居、亲密朋友等。[5]6-8如以真实好友为基础建立的微信群则属于该群体,这种群的用户之间的互动往往更为频繁,相互之间的影响也最为深刻。微信群也类似于组织传播,组织是一种有固定目标和形式的群体,组织传播是群体传播中的一种。[6]如以音乐爱好为基础的、以音乐学习为基础建立的微信群就属于这种情况,用交流音乐的形式提高音乐鉴赏水准,进而增进感情的交流。在“朋友圈”音乐传播模式中用户以个人的身份把音乐链接和音乐通过微信“相册”的方式或者添加“收藏”的方式在“朋友圈”里发表成状态。用户如果没有设置好友权限,则每个好友发表的状态彼此之间都可以在朋友圈的分享中查阅。并且“朋友圈”是无数个相互关联的“子朋友圈”有机组成的朋友圈的集合,朋友圈的音乐传播也是由无数个“子朋友圈”有机地组成的更大范围的多次音乐传播。音乐传播的重复性也会加深人们对特定音乐的印象,进而加速音乐的传播推广。用户可以选择查看也可以放弃查看,音乐的接受状况完全取决于用户的主动性。微信公众账号被分成订阅号和服务号,运营主体是组织,比如企业、媒体、公益组织等。[7]用户只有主动订阅或关注该公共账号的用户才能收到此微信公众账号发来的音乐信息,因此用户得到的信息是有限。 当然,微信公众账号的音乐传播会过滤掉一部分相对无用的音乐信息。由于用户主动订阅公众账号,因此用户对公共账号群发来的音乐信息的主动欣赏浏览较多,可以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另外,微信公众账号有较良好的反馈机制。微信公众账号可以根据订阅用户的需要实时调整所编辑的音乐内容,增加订阅数和点击率,也增加推广和商业收入,而这会相应地促进编辑音乐内容水平的提高。微信公众账号的音乐传播和朋友圈音乐传播相结合最为常见。音乐的传播速度也是相对较快,传播空间也较大,从而在更大范围内促使音乐流行。在此传播过程中,原本的发送者并非一直充当音乐传播者的角色。他们也可能是音乐信息的接受者,就像原本的接收者也有可能是音乐信息的传播者。微信里用户的角色带有双重的性质,即音乐传播者和音乐接受者的身份重叠。利用好微信媒介,能够更有效地促进音乐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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