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中国良好的网络市场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律环境

  (一)改革完善网络市场着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修正了两次的《着作权法》绝大部分内容是针对传统的版权问题而制定的,在数字化的冲击下,原有的一些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解释无法明确地规定和规范网络数字化的版权问题,势必要国家加快立法的改革步伐,改革现行的立法制度。

  1、制定一部符合数字化时代的“网络着作权法”:

  鉴于上文提到的立法不足的问题,建议我国立法机关针对网络版权问题,融合各项已有的法规和条例,参照国际上各国着作权法的经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版权法的立法模式,摒弃其糟粕,结合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制定适用于本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网络着作权法”。这部着作权法中,应当引入数字化时代的新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将新技术影响下的侵权行为纳入法律范畴;同时要逐步改善现行着作权法中不合理、有冲突的问题,并逐步弥补原有着作权法、邻接权法、民法、刑法之间的漏洞。

  2、针对数字音乐产业链的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立法,促进技术进步和文化发展:

  在完善着作权法和制定“网络着作权法”的同时,建议制定“数字音乐促进法”、“网络文化市场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数字音乐市场不仅规范,而且激励。首先,网络市场数字音乐内容提供商中每个法律客体划分要明确,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等每个权利人的权利都应该受到版权法及其相关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主体要明确。其次,要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进行严格约束,特别是P2P服务提供商和网络搜索引擎,但这并不是说用法律束缚技术的发展,音乐创作及技术发展的势头是不可阻挡的,法律只有不断完善、不断更新换代才能跟上技术发展的潮流,在此法律的作用是在保护版权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促进技术的进步和激发创作者的灵感。

  3、明确着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中的表述,及时弥补法律漏洞:

  法律文字中应尽量避免模糊词汇“其他作品”、“某某人等”的出现,如果有范围较大的情况应尽量具体细化。此外,罚款金额、定罪期限要明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类范围应该细化。如今涉及音乐着作权侵权的案例很多,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根据这些案例中的侵权、违法情节轻重,设置不同程度的具体的罚款金额和刑罚期限,其中刑罚应该采取数罪判刑累加的方式,取代现行“数罪并罚”取其中大值的方式,将人治的成分降至最低,逐步转变为法治。   4、对特殊情况要明确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判刑依据是“以营利为目的”,如今很多不法商贩是不直接以营利为目的,而是间接的营利。对此,着作权法和刑法之间应该做出更具权威的明确规定。

  数字媒体作为新兴媒体形式,同样对公众教育、舆论引导和社会的稳定等方面起积极作用,网络媒体也应该享有传统媒体所享有的“特权”。但是,当网络媒体利用有版权的音乐作为营销手段时,也依然应该支付给版权人报酬;同样,网络媒体侵犯了版权人合法权益的时候,也应当负法律责任。

  (二)强化网络版权保护司法力度:

  1、建立网络版权保护基金:

  面对着作权司法机关因为经费不足而无法全力打击盗版的问题,本人觉得国家应该在“网络文化市场促进法”中规定在版权人所得征收一定量的税,建立网络版权保护基金,用于弥补版权司法部门的经费不足,而这项税赋的多少,可以按版权人在单次出售版权所得中按一定比例计提。以便使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技术水平、效率和强度等得到大的提升。

  2、有效取证是严格执法关键:

  取证难是版权执法部门及业界人士普遍遇到的难题,解决方案值得探讨。鉴于现代网络科技的发达程度,司法取证的关键是“技术先行”,只有拥有比违法者更先进更快捷的技术手段,才可能打击盗版、防止犯罪。至今已有许多可行的方案,只待实践验证其效用:一是抽样取证,例如一个专辑被复制了若干次,或存储于不同服务器上,只复制一份原始证据样本即可,样本数量可以由行政机关和专业机构协助计算;二是特征法取证,如果案情的证据数量巨大,可采用信息DNA技术,提取每一种证据的开头、结尾、时长、人像、权利信息等特征,将每一种证据形成一个可靠的微缩样本;三是点击次数取证,即把计算机上点击计数器数量作为证据提取。无论不法分子有多狡猾、技术手法有多好,只要是利用信息技术为手段作案,必定会留下痕迹,执法部门有效取得这些事实依据,就能追踪到不法分子并将其绳之以法。

  3、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把准执法力度:

  加强科学部署,要以案件、日常监管、专项行动等为抓手对本区域的版权执法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加强对本区域版权执法的政策指导,加强对版权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司法执法公开,对违法犯罪执法要严,打击力度要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执法违法,但又必须注意不能执法过度,违法行政;此外,还要完善执法部门的约束机制,严肃纪律,设立司法、执法的监督机构,规范执法工作人员的言行。

  4、改革调整版权执法机构,司法统一:

  因版权违法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现行的版权执法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所以执法过程难免会受到阻碍,不能及时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打击犯罪。故须改革现行的司法执法体制,借鉴国外综合司法的经验,将版权行政执法并入司法体系中,使得版权司法能及时警告并查封非法音乐营销网站和盗版音乐网站,遇到涉嫌侵权犯罪的,可及时行使强制刑事执行权,如拘留、扣押等。

  (三)造就一个良好的网络版权保护氛围:

  1、加强版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我国不少公民缺乏着作权法特别是网络音乐相关法律意识,对免费音乐下载持合理、支持态度,对此全社会应当加强版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力度,以加深公民的法制观念,在全社会树立“依法付费”下载、收听音乐的意识;更应当将版权法的理念教育和学习从幼儿教育开始抓起,着力培养下一代成为懂法、守法的公民。只有这么做,才能在根本上杜绝盗版,才能打牢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础。

  2、公民应当自觉守法并配合法执法:

  学法、懂法只是手段,目的是遵照执行。公民应当自觉依法付给版权人报酬,不当“帮凶”,做到让盗版分子无可乘之机。除此之外,配合执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应主动在执法机关、司法部门办案的时候给予方便,提供信息。

  网络音乐作者,无论是词曲作者、表演者还是录音录像者,也都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与作品的合法权益。

  3、依法强化社会舆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防范版权违法的长效机制:

  当社会风气蒸蒸日上的时候,社会舆论便能起到强有力的监管作用,加上新闻媒体的监督配合,为版权法的法律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使之以科学的法律理念武装人,以正确的守法舆论引导人;让网络数字音乐更好地以高尚的艺术情操塑造人,以优美动听的歌曲旋律鼓舞人。从而促进音乐创作、促进版权保护,更能有效地惩治侵权盗版的违法行为。

  注释:

  ①《网络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保护》 李银枝 着

  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2009 年公布的全球唱片销售统计数据

  ③2009年艾瑞网iresearch数据

  ④《数字音乐的产业价值链研究》第70页、第100页 佟雪娜 着 清华大学出版社

  ⑤《2012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第2部分

  ⑥http: //baike.baidu.com/link?url=WVPAC6dmizYzAIpoCfTx9kd8QlZIlyKKpfZJVV8XiyqvThWeBM4jsfzXr0N7fX46#7_4版权问题

  ⑦《中国数字音乐版权利益管理机制探讨》 祝辛 着 2009年第4期《中国出版》

  ⑧《论数字音乐版权的法律保护》 姜磊 着

  ⑨《聚焦网络版权执法(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 2010年《媒体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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