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发展历程概述及网络传播

  (一)数字音乐的发展及其网络市场概况:

  数字音乐从广义上说是通过数字技术制作完成的音乐作品,它不仅包括网络在线音乐、无线音乐等非物质形态的音乐,还包括CD、VCD等物质形态的音乐:狭义上的数字音乐。是指通过数字技术进行生产、存储并可以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方式进行传播、消费的非物质形态的音乐,按音频文件的压缩编码格式分类,主要分为MP3、ATRAC、WAV、WMA、MPEG-2、AIFF等。数字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MV、flash等。网络时代的到来,传播的数字化和人们生活节奏、要求的现代化,加快了实体唱片、磁带行业的数字化进程,音乐进入数字时代。

  1、数字音乐发展历程概述: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由于计算机还不普及,数字音乐互联网化传播还仅仅是个梦,这个时期只出现了MP3数字音频技术。

  到了九十年代后期,计算机和互联网得到了广泛应用,特别是P2P(点对点)技术的出现,使得数字音乐能在线上自由交流传播。二十一世纪初,数字音乐的网络在线下载平台大量出现,如“Napture”等,促进了数字音乐搜索引擎的发展。P2P技术和网络音乐搜索引擎让普通网络用户在网络环境下拥有了大规模复制数字音乐产品和向不特定公众传播数字音乐产品的能力,它们所提供的服务本身不具有数字音乐盗版行为,但这样的服务却为数字音乐盗版提供了便捷渠道。①一时间,数字音乐产品满天飞,着作权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创作萎靡;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问题已触动了其根基,盗版对整个数字音乐产业链予巨大的冲击,如果版权问题得不到改善,将会阻碍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

  苹果公司开了网络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之先河,随着便携式数字播放器的诞生,创建了其特有的ipod itunes数字音乐营销模式。成功的将其独有的播放器ipod和正版数字音乐结合起来,用户只能使用itunes下载音乐后,才能用ipod播放器播放。其数字音乐收费下载也从此走向有序可循的道路。

  2004年前后中国的数字音乐传播从最初的有线网络逐步进入有线和无线网(手机通讯网络、Wi-Fi等)并存的时代。随着网络数字音乐的发展,音乐产品市场出现两种情形:一方面,2008年前后,由于受美国唱片市场急剧下滑的影响,2008 年全球唱片的销售额下降超过8%,其中,美国的唱片销量直线下降了19%,欧洲市场下滑了6%,中国内地唱片市场上CD 唱片的销量也急剧下滑,另一方面,网络数字音乐销量大幅上升,一半以上的消费者已经不购买或者极少购买CD等,只有少数的消费者仍会购买CD。传统实体唱片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无论是欧美还是中国。2009年艾瑞网数据也显示:中国网民已经习惯通过在线音乐的模式获取音乐,九成以上的用户选择通过互联网获取音乐内容,远高于传统实体的CD、磁带的用户使用比例,通过新兴的无线(移动互联网)渠道获取音乐的用户数量也有提升③。2012年网络在线音乐用户规模4.36亿,年增长13.0%,在线音乐市场规模达到18.2亿元,比2011年增长379%。

  2、数字音乐的网络市场概要:

  数字音乐发展至今已经和新的编码解码技术、新的网络平台和新的承载播放器等相捆绑,形成了全新的的产业链和商业模式:

  (1)网络数字音乐产业链:

  在中国,网络数字音乐产业链包括有线音乐产业链和无线音乐产业链,两者的组成成分相似,不同的是产业链内部价值传递模式、合作模式和利润分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按其组成网络数字音乐产业链可分为:④

  内容提供商(CP)包括音乐词曲作者、表演者、音乐制作公司和唱片公司等,内容提供商制作并提供音乐产品。服务提供商(SP)是以网站形式为用户提供音乐产品的服务商,包括音乐网站、搜索引擎、P2P网站等。在线音乐服务商可以通过与唱片公司合作、与版权集团管理组织或代理机构(音乐着作权协会等)合作、直接与音乐词曲作者合作三种方式获取音乐版权的授权。电信运营商(OP),他们为音乐产品提供网络流通渠道。终端设备提供商和软件供应商,他们提供新兴的音乐载体和技术,对音乐产业链的正版化发展有着积极地推动作用。广告商、游戏商等提供营销及经济支持。网络用户是数字音乐的受众,其行为可引导整个音乐产业链的发展。

  (2)网络数字音乐市场的商业模式:

  在中国,合法的网络数字音乐的商业模式可分为三大类⑤:广告分成模式、付费下载音乐模式、在线音乐增值。

  广告分成模式。从内容提供商处获得歌曲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向网络数字音乐用户提供歌曲的免费收听和下载等服务,然后利用注册会员数、用户流量、点击量等数据吸引广告商来投放广告,获得相应的广告收入,之后与音乐内容提供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这种模式不依靠版权的直接销售产生的收入,而是利用用户流量带来收入。

  歌曲下载收费模式。在此模式下,音乐内容提供商将音乐产品授权给网络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音乐服务提供商除了向内容提供商支付固定的版权费用作为保底支付外,还要依约将网络数字音乐产品销售所得收入按一定比例支付给音乐内容提供商。   网络数字音乐增值服务。成功的案例有YY音乐、QQ的绿钻会员服务等。通过提供高品质音乐等其他服务向其会员收取费用。

  除以上三种模式外,网络数字音乐市场还存在游戏音乐及软件音乐服务、音乐应用嵌入终端设备服务等其他盈利模式。

  当然,非法的数字音乐盗版经营也是中国常见的网络数字音乐市场商业模式之一。

  (二)数字音乐的网络传播的特点:

  简易性:不论文化程度大小、技术水平高低、年龄老少,只要会用手机、平板电脑等,就能上传、下载、复制、收录、欣赏数字音乐;迅捷性:只要有手机信号,随时随地都可第一时间通过相应数字设备下载欣赏最新发行的数字音乐,即时收听收看现场音乐会;开放性:数字音乐只要上传到网络,将跨越国界、地域、种族、时差等时空界限;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在线发表作品;经济性:数字音乐的制作、复制、发行、消费可以在网络虚拟空间完成,突破了三维空间的诸多限制,减少了运营的中间环节,节约了宣传、制作、复制及经营成本;互动性:网络数字音乐的作者、发行人与受众间,可在线即时进行多向度的角色互换、互动,共同探讨、欣赏数字音乐;还可人机互动,多媒体互动等;多重性:数字音乐的网络传播者可同时具有内容提供商(CP)、服务提供商(SP)等多重身份;广泛性:客户群大,受众海量,大规模制作与流通。

  (三)网络传播对数字音乐的影响: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流量越来越快,载量越来越大,对数字音乐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1、正面效应:

  促进音乐创作的发展:网络为音乐爱好者和创作者提供了更好的学习与交流的平台,也为许多音乐歌曲处女作提供了沃土。推动技术进步和新技术在音乐领域的应用:网络为多声道等数字音乐传送提供了载体;远程数字音乐设备使用、维护及远程数字音乐教育等。围绕网络音乐催生了新的产业和出现新的社会分工合作:内容提供商(CP)、服务提供商(SP)等应运而生。加速了数字音乐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广阔的供求市场和巨大的经济利益。

  2、负面作用:

  着作权(即版权)滥用和失窃:网络音乐作品具有复制成本低廉、存 储 容 易、传播方便等特点,在倍受音乐创作者、音乐爱好人士喜爱的同时,也受到了一些不法经营商的青睐;盗版猖獗阻碍了网络音乐作品原创者的创作热情。

  数字音乐产品良莠不齐:由于网络是开放的,且利益巨大,使网络数字音乐产品只重“量”,不注重“质”。金钱至上,忽视了音乐的价值和意义,致使经典、能长远留存的音乐作品创作日益枯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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