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定价目标
任何音乐企业都不会只提供免费的音乐服务,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盈利,因此应该充分制定适宜的价格策略。一般情况下,根据利润最大化和市场占有率来制定相应的策略。
(二)数字音乐成本
最低定价取决于成本。音乐产品的定价,一方面受音乐制作、购买、授权的花销及消费者对音乐的需求及愿意付出的购买力的影响,另一方面取决于该音乐企业能获得的广告、提供其他增值服务所带来的收益。
(三)市场需求分析
音乐产品的定价很大程度上受音乐需求的影响。而价格、收入等也会引起需求的变化。普遍认为,高收入会有较高的需求,并愿意付出高费用;价格增加导致需求减少,价格与需求是成反比的。
但音乐产品也会有缺乏需求弹性的时候:当音乐产品是高质量、高品格,能够显示购买者身份时,此时不论音乐产品是否提高价格,消费者的购买需求都不会降低;当某种音乐产品处于完全垄断地位、且没有替代品和竞争者时,需求缺乏价格弹性。
(四)市场竞争分析
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是价格的接受者,价格基本没有多大的变动。垄断竞争市场中,不同企业各自占有一定的市场,但定价是由产品的异质性决定的。寡头垄断市场中,市场价格是由少数几个垄断企业制定的,价格基本保持平衡。完全垄断市场上,音乐产品的价格是由一家音乐企业决定的,可以完全控制市场价格。因此定价策略应依据市场竞争状况分而论之。
(五)版权制度监管
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机制面临着冲击。在知识产品保护机制比较完善的欧美地区,着作权人可以依靠传统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和互联网时期的网络信息传播权获得相应的收益[2]。
但从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影响力来看,由于其运作缺乏一定的透明度,且存在较多管理漏洞,从而无法赢得着作权人的足够信任[3],因此各方部门都在加强保护音乐着作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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