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类电视娱乐节目的文化价值能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好处,这种好处不是物质方面的,而是精神和心灵方面的,它可以带给我们极大的审美感受,唯有如此,才可以给予观众更深层次的精神感受与心灵震撼,不再是那种平庸的、一闪而过的愉悦感了,而是达到了节目的审美教育义务。[2]此类电视娱乐节目唯有具备了文化价值后,才可以带给观众美的享受,才可能去完成审美教育的最终目标。
贺拉斯是古罗马诗人、批判家,他曾将“寓教于乐”中的“乐”给予了更深层次的叙述。他说,第一,这里所说的“乐”不同于平时我们说到的快乐,“它是一种因为可以重视,感悟艺术作品里面蕴含的美而体会到的非同寻常的快乐,甚至可以称其为遭受物化、理性的美,但是不同于平常的单纯的身体方面的快乐。”第二,其不单单包含着认可幸福事物层次上的快感,还蕴含着认可例如莎士比亚这样的令人悲伤的作品里面的伤感,以及由外在事物?⒎⒍?来的快感。第三,“乐”也包括大家在感受体会艺术作品之际,得到的全新的行为措施,以及探索世界的新型手段与方式。
以上所提及的这些均可以借助音乐类电视娱乐节目来完成。但是其达成的基础条件即为通过文化作用于音乐类电视娱乐节目,让音乐类电视娱乐节目拥有着独特的文化价值以及特别的人文关怀价值。选取受众可能采纳的、不反感的、较为愉快轻松的形式,将我们所拥有的丰富的知识文化进行详细解释、宣传,做到内容的充实,在二次创新之际,也填充了大家的精神世界。
带有益智内容的节目因为其本来就具备知识性和科学性,总是被当作音乐类电视娱乐节目文化性突出的代表节目之一。但是从另外的视角来看,由于存在博彩内容,通常被大家指指点点,批判它的功利性。带有益智内容的音乐类电视娱乐节目要避免将重点放在偏题、怪题、创新题目上,题目内容要和我们的平时生活有着紧密联系,让大家觉得熟悉,不脱离实际。
音乐类电视娱乐节目的品牌性和它包含的文化价值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音乐类电视娱乐节目唯有做成一个品牌,才会衍生出无限的进步空间。因此,品牌和商标意识要格外受到重视。同时也可以证实这类节目得到了受众的认可。品牌和文化是息息相关的,彼此作用着对方,相互依赖、不能分割。文化促使着品牌的进步与成长,品牌赋予着文化更深层次的内涵。品牌文化是把音乐类电视娱乐节目制作为优秀节目的关键保障,也是音乐类电视娱乐节目具备角逐力的最重要的支柱。[3]品牌之间的角逐比拼,实质上就是品牌深层意义上提倡的以及彰显出来的文化带给普通老百姓在思想状态、价值宗旨及其他方面的角逐比拼。也就是大众能不能接受和喜欢节目所呈现出来的文化态度,会不会被这种音乐类电视娱乐节目所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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