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是众多艺术审美中的一个部分。但音乐与绘画、文学、建筑等艺术形式都不同,因为,音乐审美需要一个“中介”来帮助完成,这个“中介”就是表演者。无论是声乐、器乐还是舞蹈、戏曲都必须依靠表演者进行表演才能进入大众审美的想象之中,才能进行审美取向的选择和判断。既然如此,我们还是看看音乐专家是如何界定音乐这一概念的。学堂乐歌的重要代表人物曾志?朐?在《音乐教育论》中说:“音乐者,以器为本,以音为用,音器相合,视为神乐”。可见,曾先生言简意赅的指出了音乐这一审美对象的特质。 1.音乐是“器”与“道”的艺术统一体。没有成为音响的物质材料,音乐审美无从谈起。器乐是这样,声乐也是如此。没有一个良好的发声器――声带,也就没有美妙的歌声。在此基础上,音乐之所以成为审美对象,那是因为音乐能够愉悦身心。可见,追求审美愉悦是音乐审美活动的主要目的。音乐家亦真诚希望自己的音乐创作、表演能够给鉴赏者带来美的享受或美的感官刺激。
2.音乐创作、表演的非语义性。当音乐创作、表演成为人们的审美对象时,音乐又是音响或肢体语言在时间中流动的,具有不确定性、非语义性。这时,想象、直觉、知觉等理性与非理性的意识活动积极参与建构。可见,音乐审美活动是审美主体与客体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相互作用的结果。当然,无论是审美主体还是审美客体都是有条件的。如敏锐的音乐辨识能力、丰富的想象能力、良好的情感表达与控制能力以及获取领会音乐表象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说,这些能力是审美主体进行音乐审美创造的前提。对于审美客体来说,这些欣赏者大多亲历音乐艺术实践,与审美创造者似乎有着某种相似的艺术人生经历,具有热爱生活、热爱自然,对上天苍穹、大地母亲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当然,在具体的音乐审美活动中,音乐审美客体建构的表象世界是和音乐审美主体的艺术实践及其艺术经验紧密相关的。不同审美主体的艺术表达经验与方式会有很大不同,因而音乐审美客体就有不同的审美选择。不仅如此,即便是同一个音乐审美客体,也会产生不同的审美取向及其选择判断。在今天看来,艺术审美的主体与客体,经常是互换的。作为音乐作品的创作者是审美主体,当他的作品进入表演或欣赏时,其实创作者连同他的作品变成了审美客体了;而恰恰相反,欣赏者此时成为审美创造的主体了,因为,欣赏者同样需要进行音乐艺术创造,欣赏者的艺术想象、情感都参与其中了。
3.音乐创造必须根植于现实生活。也就是说,音乐艺术是创作者、表演者是在自己的生活体验、认知以及后天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艺术创作、表演、鉴赏均不仅是对现实世界的能动反映,并且是生活世界的“局部”再现。音乐审美都是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产生的。因此,时空环境对于音乐审美鉴赏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当然,这种环境既可指广场、剧院、楼台、露台等表演场所的小环境,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伦理、风俗习惯等大环境。一般来说,不同的时空环境会有不同的艺术作品产生。可见,艺术生存环境与艺术审美创造、艺术表演、艺术鉴赏的关系尤为紧密。正如胡塞尔现象学理论体系所表述的:艺术创造是以“生活世界”为核心的,音乐、绘画、建筑等艺术形式都是生活世界中很小的一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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