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器乐音乐作品中,速度的变化是无处不在的,器乐作品作为音乐思想意识的行为具象,会因各个层次的创作者意识的变化发生实际速度的变化。有意识的速度变化除了作曲者本身外,演奏和演唱者或是指挥家的二度创作也对作品起到了及其重要的影响。
(一)情感控制速度
器乐作品是“人类情感张力的深层内驱力”对“演奏技法与艺术表现的审美追求”的艺术转化,在各个层次的创作与表演实践中会受到原型思想意识的制约与引导。在器乐作品的创作和表演实践中,能控制速度的情感有两种:其一,积累性情感。主要起源于各层次作者的人生阅历、学识与情感经历,通过器乐作品实现了情感的厚积薄发,尤其把自己较为难忘或刻骨的情感变化经过,以器乐作品旋律的速度变化抒发出来。其二,突发性状况引发的暂时性情感变化。即各个层次的作者在突遇重大人生变化的情况下,对他们造成的情感应急性刺激,为他们的创作催生了灵感,让他们在个人情感的控制中实现“一弹一十有八拍”有节律性的速度变化,把“儿女情长”和“志存高远”融合起来。
(二)乐思影响速度
在器乐作品中,所谓乐思就是以某个重音为核心的曲调的音高关系、节奏与和声方面都具有鲜明特点的音组。乐思在器乐作品中,影响速度的方式有两种:第一,原乐思认识决定器乐作品的整体速度。即在不对原创作品改变的情况下,原来的乐思决定着作品的速度,尤其是在二次创作的演奏者与指挥者等,他们会在尊重原作品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克制自己的情感实现对速度的控制,以最大化地体现原作品的音乐表现力。第二,乐思再创作改变器乐作品的原速度。即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演奏者或指挥者在作品整体上对乐思做出新的创作或乐思整合,出现了新的乐思变化,由此导致了新的意识决定的新速度变化,达到“妙指徵幽契”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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