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创作是全部音乐活动中的基础。音乐创作家在创作过程中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首先,他要在置身于社会,并且用自己的全部感官去感知社会。从中获取丰富的感性材料。其次,他在获取了这些感性材料以后音乐创作家要进行提炼,要从这些现象中分辨出真善美的东西进行表达。最后,他要从这些丰富的体验中进行自己的情感概括。将它转化为自身的情感体验。
在这个阶段中作者的地理环境和行为环境的影响十分重要。音乐创作家在生活中审视他所觉得“美”的事物,对这一“美”的事物抉择是取决于地理环境对作者的影响。当“美”的事物映象到他们的脑海之中时影响到其行为环境,而最终形成审美表象场。
整个过程是音乐创作家自我――行为环境――地理环境进行动力的交互作用。行为环境在受地理环境调节的同时,以自我为核心的心理场也在运作。从历史唯物论角度出发:人性是个体与类生活的统一,是个性与类意识的渗透。即具有“一般本性”即族类共性又有发展性和差异性,是普遍性、特殊性和个性的统一。音乐创作家在创作之前必定受特定环境场的影响。他重在从各种杂多的内容中提炼自己所需要的个别,将抽象的东西具象化,再通过抽象的音乐语言进行表达。这一过程中主要形成的是外部的审美场。所以在分析音乐创作家的作品时都会首先思考音乐创作家所处的时代背景。
第二阶段:这一阶段音乐创作家以自己情感体验为依据转化为音乐形象。通过自己音乐形象思维的能力,将其转化为乐谱这一物质材料。在这一情景中,音乐创作家的心物场的张力在脑中表现为电场张力;顿悟解除了脑场的张力,将其导向问题的解决,即乐曲的生成。
音乐创作家在这一阶段与“美”的事物之间形成了物我同境的关系。他将客体的“美”与自身结合达到相互融汇的状态。它通过主体与客体的叠合与重合,进一步趋向于完美的统一,随着音乐创作家大量地审美移情,主体的情感、生命逐渐融入到他所创作的乐谱中。将其所积累的相关的审美表象与当前所要表达的审美表象融为一体,成为一个高度系统的新旧表象群落。并将这种群落诉诸笔端。
在音乐创作中的审美场中,主体的动力被得到完全的激发。主体与客体之间一开始形成审美关系。客体立即向主体发射信息刺激;主体的外部感官接受到信息,而我们的大脑就会自动对这些信息进行筛选,对于不符合音乐创作家情义的,拒之门外。对于符合音乐创作家情义的直接保存下来并且原来记忆中间的相关审美表象也都会完全调动,进行重新的分解组合,从而产生音乐创作家心目中想表达的审美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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