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和摘编、制作录音制品、播放音乐作品和播放录音制品,是我国着作权法中规定的五种法定许可。现如今国内外学者对着作权法定许可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国内学者对法定许可制度有不少讨论,各自有不同的观点。如:(1)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某种原来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须经过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向着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2)法定许可也可以理解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3)法定许可是将原来应当征得着作权人许可的义务变成使用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即传播不必征得着作权人的许可,便可直接使用他人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仍需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其次,国外学者对此也有自己的看法,如德利亚?利普希克认为法定许可是指无须着作权人同意便可使用其作品,但需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报酬金额由法律、负责执行法律的当局或司法当局根据情况而定。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存在不少争议。争议的地方在于:国内学者强调法定许可制度的“预先假定”,说明这是法律对着作权人专有权的一种特别规定;而外国学者常把使用人的行为放在首要位置,然后再强调这种使用方式的特殊性,即受到法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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