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辞典》曾对“音乐史学”解释是关于音乐历史的学问(着述) 。众所周知,历史本身是客观的,不会为人的意识所左右,而史学则有机地将历史与现实联系在一起。我们通常所讲的“历史”一方面指的是人类所经历的过去,另一方面,也指人类对过去的思考。由此可知,音乐史也包括两个方面:音乐历史本身和对音乐历史的认识。
历史的价值自古以来早有定论,史学从中国古代就被赋予“以史为鉴”的神圣光环。但是历史的写作永远无法是完全真实、客观的[1],随着新的史料证据以及新的观察角度的出现,历史也会发生改变。意大利哲学家克罗齐曾经说过“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历史会随着当今视角的改变而发生变化,所以想做到完全客观也是不可能的。虽是关于过去,但其生命确是当前的精神给予的,历史的构成绝不是事实的简单积累,历史的研究也不能只是史料的堆积。因此音乐史的目的不应该只是研究音乐发展过程中的史实、作品,在此基础上做清晰的整体描述,以形成一个具体、完整的音乐历史景观。[2]研究者更应该在收集事实,积累数据和陈述史实的基础上分析历史,从当前的视角出发,对已经梳理清楚的历史的发展进行客观性的理论解释,在不违背史实的前提下,寻求一种对音乐历史的富于创造力的诠释和说明。
要使音乐史的研究达到一定深度,要求研究者不仅要具备音乐理论分析的能力,还要注重学科间横向联系,拓宽知识视野,使音乐史的研究从其他相关的人文学科那里吸取滋养。反之,如果想在研究中有所突破,恐怕就相当困难了。于润洋先生曾说过“努力实现历史与理论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这样可以使我们的音乐史学研究摆脱单纯的音乐历史史料的罗列和堆积,而更富于理论的深度,同时也使音乐理论研究避免单纯的抽象思辨话语,更具历史感和说服力。”
注释:
[1]杨燕迪 《探索音乐史:方法论反思四题》,中国音乐学1998年第1期
[2]于润洋《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音乐发展回顾和反思》,《人民音乐》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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