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运营商在提供音乐MP3收听,下载等服务大多是免费提供,可以说这样的模式下,音乐产业一时间得到了新的出路,科技在这个方面上改变了生活,让音乐享受变得更加的大众化。必须承认,互联网发展了音乐产业,在不断的构建一个全新的音乐产业价值链条。这样的一个过程在发展的过程中,然而是存在着严重问题。
互联网兴于提供服务,音乐在其上变得免费,和简单。这种偏向消费者的模式,使得音乐作品得以快速大量的传播,毫无疑问,消费者享受了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然而,有许多网站所提供的免费音乐是未经音乐创作者的同意而进行传播,这显然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侵犯了其法律上享有的着作权。
(一)着作权内容里的着作财产权规定了权利人拥有的复制权,这是着作财产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为了作品的有效传播和普及,衍生出的“复制”功能是指对作品的最初始,也是基本的利用方式。在修改后的着作权法里,第十条关于着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复制权的规定了“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力。”在复制权的具体行为操作方式里,学界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临摹此类不同其他形式的复制,原因在于对于艺术作品,如绘画作品,进行临摹或者说参照,其行为是倾注自身技艺性智力手段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的创造性的行为并不能进行量化,所以不便于界定此类形式的复制。但是,回归主题关于互联网音乐的复制下载,这是毫无疑问的复制行为,音乐MP3格式的转化和复制过程简单,对于作品本身无创作性的修改行为,属于“复制”行为。对于MP3和PC用户来说,一般要取得网络音乐着作权人的许可或者取得发行制作人的许可才能以正常的途径下载链接,恰恰在网络中对于音乐复制权的滥用经常可见,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提供下载,并且未支付相应报酬,侵害了着作人的复制权,以此为基点,复制权的法律保护的精神就在于此。
(二)着作人身权里的署名权为着作权一项重要内容。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或者姓名表示权。作品作为创作人智慧和汗水的结晶,是一份珍贵的财富,在作品上标记创作人的行为除了表示其之间的“血缘”关系,更是对创作人的一种尊重。由此,权力人所拥有的署名权不容侵害,这是和谐社会,干净的创作环境必须遵守的行为底线。互联网世界往往忽略了这一重要原则,网络条件下实现了快速,高效的传播,却忽略了来源性的问题,甚至于标定了错误的来源。流行音乐因互联网快速流传,实践过程中很多没有其署名,甚至于更改了作品创作者。这样的行为泛滥开来,混淆了歌迷的判断,对创作者也是创作热情的一次次打击,致使近年来的音乐市场的持续低迷,好音乐少之又少,不断涌现了老歌重唱。因此,网络运营商们的不负责任的传播严重侵害了权力人的署名权,而消费者虽不知情,但也确实参与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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