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在计算机互联网新的传播方式,音乐作品被数字化后,其储存方式和传播方式的转变使得音乐产业链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此对于这个新过程中的法律权利的规范,必须有针对性的对此类基于互联网对作品的复制,传播,合理使用等行为做出新的界定。着作权法修改后增加的一项新的着作权权能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得权利。该权力的界定规范了作品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力分割。艺术作品或者科技产品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是用于分享和贡献,是需要面向大众传播的目的物。具体谈回互联网音乐产业,音乐作品由创作者开始,音乐本身属性就定义了它的产生必须经各种途径传播到使用者手中。互联网平台提供了这样的快速便捷的渠道,一首音乐作品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大量的被复制传播开来。
音乐作品在互联网平台上存在形式变化为二进制的数字信号代码,看似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存在形式。但是,必须意识到的是,此类作品只是外在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并没有脱离固有的传统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形成范围。互联网世界作品依然是与传统作品一致,是智慧和劳动的产物,是创作者付出汗水的成果,现今无非是传播和储存方式的转变。换言之,计算机网络的传播是传播方式的革新,并没有新的作品,没有对着作权制度带来质的影响,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的多样化依然要求法律上对此做出新的界定和补充。2005年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公布,加强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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