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着作权直接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现阶段,针对数字音乐着作权领域的直接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于何种归责原则,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些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传播数字音乐等行为,且未得到着作权人的许可,即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大部分案件中法官会考虑被告的主观状态,将过错作为其构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深入分析判决内容后不难发现,这些法院仅仅在表面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大部分情况下并没有论证被告是否具有过错,或者只是为适用过错原则而牵强地寻找理由,其仅是以过错原则之名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实,并未实际地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对于直接侵犯数字音乐着作权的行为,不管行为人是网络用户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错过,只要其未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传播数字音乐,或者采取损坏着作权人设置的保护措施的方法获取数字音乐,均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相比于传统音乐,数字音乐的着作权更容易遭到侵害,而且于互联网络虚拟性的特点,侵权人的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其身份也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判断行为人传播数字音乐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非常困难的。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这些破坏性较大的直接侵权行为持“宽容”的态度,势必会导致侵权行为更加泛滥,数字音乐着作权难以保障。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有效降低权利人的维权难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数字音乐着作权体系中的利益平衡。

  另外,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立法者也明确了对直接侵权责任的态度。《着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从上述法条的措辞来看,针对直接侵权行为,立法者未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将过错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

为您推荐

音乐学对音韵学的作用

   1、取法乎上    语音对音乐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历史悠久,所以人们的讨论和研究也较多。而现代意义的语言学研究在19世纪才出现,从事现代语言学特别是对人类语音的研究,音乐学的知识和技能训练,对语言学有很大..

音韵与音乐共同的物理属性及其区别

  构成人类语音的物理要素是音高、音强、音长、音质,构成音乐的物理要素也是音高、音强、音长、音质,语音和音乐的物质载体都是声音。音高在语音体现为语调、声调,在音乐体现为音阶的配列;音强在语音体现为重音、轻声等..

音韵学对音乐学的作用

   1、腔词关系   人们认识到语言音韵对音乐的影响由来以久,杨荫浏《语言音乐学初探》可以说目前还是最为全面探讨这一问题的着作,杨氏总结了二者的关系:       他进一步指明了语言音韵影响音乐的三个方面。..

在音乐内容方面

音乐欣赏的主体性与创造性

   从表面上看,音乐欣赏似乎只是一种被动的接受行为,是欣赏者对外界音乐刺激所做出的反应。然而实际上,无论是欣赏之前对欣赏对象的选择,还是在欣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心理活动,都表明音乐欣赏并不仅仅是一种被动的接受..

音乐欣赏的审美体验与综合效应

   音乐欣赏是一项音乐审美活动,它的基本意义是从中获得音乐的审美体验。音乐欣赏的对象多种多样,人们欣赏音乐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但都是围绕着音乐的审美体验这一中心来进行。如果说到音乐欣赏的作用,而所谓音乐欣赏的..

音乐审美中音响的基本属性

  我们这里所说的音响是指音乐音响。音乐是有赖于振动这一物理现象而存在的,但是振动产生的声音并不一定是音乐,音乐要在一定规则和条件下形成。具备了基本的要素之后,音乐音响才能成为组织音乐的重要部分。这些基本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