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曲家将创作冲动及感情转化为音响的过程,即基本乐思的形成。音乐艺术的特点是以音响为其物质材料,现实生活、具体对象、思想、情感、意境等等都要转化为由乐音为主所构成的音响。通常,作曲家总是在以往的音乐成果中汲取经验,对前人的音乐表现手段与各种手法进行分析、判断、提炼、通过自己的重新设计、安排、想象进行新的创作,产生新的音响。因此,对历史音乐文献的熟悉,对民间音乐的领会,对音乐语言特点的掌握是创作的重要条件。当代音乐作品,所带来的影响和启示也很重要。这是存在一个继承与创新、借鉴与消化的关系。
基本乐思的形成对创意起枢纽作用。基本乐思是乐曲家对所要反应的现实生活的最典型、最概括并最富有情感特征的主观感受的结晶。它转换成音乐时,最初可能是一种节奏型,一种特定的和弦进行、一种两部对位的基本骨架,但最常见的一种是动机或一个音乐主题,它就为整部乐曲奠定了基础。在出现基本乐思的同时,会考虑到体裁、样式、曲式、模式等等具体的表现方式。可以说,在创意的起始,就已经同时设想了形象的塑造问题。音乐的内容与形式的创作是难以截然分割的。
在创意的过程中,突出的要求是:具体内容与实际音响的对应。为此,作曲家常会反复吟唱(演奏)对所创作的音乐进行适当的修改、调整,求得两者的最佳统一。在这种意义上,创意就具有通过即兴创作与表演两者相互结合而使乐曲逐步定型的特点。
对于不同类型的音乐创作,或可略做分析如下:1、器乐曲。通过不同的体裁,将对现实的反映归纳为表现与造型,按照形式美的规律将主观对现实的情感体验纳入一定形式之中,已求表现出处于深处的思想内涵,对于标题音乐,可强调通过标题的启示,使现实与感情思想更易结合起来。2、歌曲。将歌词的形式规律加以定型,使其所表现的感情相对固定,并将其各种思想内涵转化为自己的体验及解释。3、戏剧性音乐。包括与其他艺术的结合如舞剧、歌剧等,主要是对剧中人物性格、活动、反映做出创作者的主观评价,转化为感情表现及体验,并将其运动过程固定为具体的形式。这时,音乐是另一种艺术的感情体现,而该艺术就成音乐的具体形象表现,至于其主次关系则因情况而有不同,其思想性内涵往往由该艺术直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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