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音乐史”的含义,也应该是我们关注的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原因在于,中国的音乐除了汉族的音乐文化外,各少数民族的音乐文化资源也是极其丰富的。在汉族与其它的少数民族之间,亦或说所谓的“中华民族”(中国)与外民族间的文化交流、音乐交流等等,通过建立在交流的基础上的中国音乐,也许我们有效地吸收了别国的音乐并将其同化或者说异化成了所谓的中国的音乐,亦或说这些泊来的音乐没有任何的改变、转变等等。我们也冠之以中国的音乐,这将怎样去处理。相对于刚刚发生的历史的过去,中国近现代音乐史来说,我们的音乐研究或者说音乐创作力求和世界接轨,积极吸收外国的先进作曲技术理论、先进的音乐创作思路来为我所用。他们这些理论在我们学习并用之于创作了近一百多年的历史之后,我们将怎样去在历史中给他定位,这些也属于中国的音乐吗?如若有人说,这不是中国的音乐,那么再举一个例子,如果您给的答案同样是否定的,那么中国的音乐是什么?我们大家都知道,扬琴是我国民族乐队中必不可少的乐器,它可以用于独奏、伴奏、合奏等等民族音乐的各个方面。但是,熟悉杨琴历史的人都知道,扬琴并不是我国的传统乐器。据史书记载,扬琴在中世纪以前的波斯等中东国家就已经非常流行。在我国古代的明朝时期(1368―1644年),才随着中国和西亚、东亚间日趋密切的友好往来,扬琴才由波斯经海路传入我国,最初只流行在广东一带,后来逐渐扩散到中国各地。清末以来,扬琴用于四川琴书、河南琴书、山东琴书、广东音乐、江南丝竹、扬州清曲、广西文场、常德丝弦、榆林小曲等乐种、曲种。按照时间上去计算扬琴从国外传入我国的历史也就四五百年的历史,那么,我们能把它说成是中国的乐器吗?如果不算的话,我们的音乐的历史能将他写入吗?类似的情况还有二胡、琵琶等等。因此,我们关于中国音乐史中的“音乐史”怎么界定,是我们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或许又有人说,对于这样的问题的争论简直是无理取闹。那么,笔者想说,对于一个时期、一个历史概念的界限都是那么不清不楚,我们何以能够给这门学科冠之以他的名字。我们需要从多方的考证,去探究音乐所处的社会、所处的历史,这个历史不能简单的划之以中国音乐史。即使我们划归了它,也要给“中国”限之已定义,这个定义至于说是从地域上说、或者说是疆域上说、又或者从文化的角度上说、更甚者从民族的角度上说那都无所谓,主要是我们要界定它。这样才会使我们的中国音乐史更加有说服力,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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