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音乐本体无外乎歌唱、舞蹈、乐器、说唱、戏曲,进言之无外乎节奏、音高、强弱、音色。研究民族音乐学校课程开发,不要脱离音乐本体,不能成为民族知识常识课程,要以音乐本体为中心,跳进跳出,局内局外。笔者提供了几个原则共大家参考:
(一)地域原则中的民族音乐
依民族校所处地域的民族音乐为主体进行开发。例如:蒙古族地区的蒙古音乐,宁夏地区的回族音乐,新疆地区的维族音乐。河北省内的承德地区的满族音乐、蒙古族音乐,孟村地区的回族音乐等。其他散居地的民族学校可依据学生民族构成,选择适合的音乐内容进行开发。
(二) 综合原则中的传统音乐
民族学校的音乐校本课程不应局限于少数民族音乐。以少数民族音乐为主,其他传统音乐加以补充达到内容上的全面和综合。这种原则更适合于散居地的民族学校,在依据民族学校特色的前提下,综合所在地的传统音乐。例如石家庄地区的民族学校可以加入一些井陉拉花、山歌、丝弦的教学内容。保定地区还可以加入吹歌、音乐会、地方戏曲音乐内容。
(三)器乐原则
音乐校本课程中应有器乐部分。让学生掌握一件少数民族乐器的演奏能力。学习演奏乐器的过程是理解音乐、分析乐谱的过程,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音乐律制、记谱方法、乐器构造、制作方法也会有一定的了解,加了民族音乐的理解。
音乐本体的课程开发,要求民族学校音乐校本课程开发者不但要有深厚的民族音乐文化知识储备,近年来学术界有关民族音乐文化理论研究着述颇丰,有桑德诺瓦(和云峰)的《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还有杜亚雄的《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概论》,伍国栋的《白族音乐志》等,除此之外,还要利用民族音乐学中的田野调查法,深入民族地区去调研采风,得到最新的录音录像资料,分析整理,选取有用的素材加入到校本课程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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