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部总编室关于广播电视涉及政法宣传的意见

公检法司是国家执法机关,正确宣传公检法司的形象,在公众中树立公检法司的权威,对于打击各种犯罪、普及法律知识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广播电视对于涉及政法系统的宣传报道应掌握以下原则:

1.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充分报道公检法司各方面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宣传政法队伍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集体的感人事迹。

2.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检法机关的权威,不做超越司法程序的报道,不干扰司法审判,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施加舆论的影响和压力。对一些重大、敏感的案件,未经政法机关同意不公开报道。对于涉及案件适用政策、法律有不同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

3.实施新闻舆论监督时,要维护政法机关形象。批评性报道要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查清事实,客观公正,数量上严加控制,并且要征得上级政法机关的同意。报道中要从大局出发,实事求是,把某些人的个人行为和整个队伍区别开来。对公检法司内部存在的严重问题,不宜公开报道的可通过内参来反映。

4.在电视报道中,注意树立政法干警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对执法中出现的不文明语言、不文明行为,包括警容警貌方面存在的问题,在镜头上要尽可能避开。

5.对于案件的报道,要依法宣传,不报道作案细节和破案手段,报道中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画面要避免刺激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要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选自《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文件汇编》,

成都市广播电视局2001年3月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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