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约翰·赖利等在《大众传播与社会系统》(1959)一文中,提出了“社会类型论”。这种理论认为,受众成员尽管存在着个人差异,但这些个人差异并不妨碍其中某些人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之处。这些共同之处,使他们在社会中结成某种类型的群体,并且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群体。同一类别的群体在一定的方面具有相似或相近的兴趣、爱好和价值观念,这使他们喜欢选择近似的传播媒介、传播方式和传播内容,并对其中具有共同兴趣的内容作出大体接近的反应。正像个人差异所造成的反应的差异一样,人们因社会类别的不同,对于信息的选择、理解也会各不相同,类别的差异也造成了反应的差异。也就是说,不同社会类型的人们,对大众传播内容的选择与反应往往有所区别。
社会类型论可以指导人们找出那些据以划分受众为不同类型的可变因素(如年龄、性别、种族、文化程度、职业、经济收入等)与受众接受大众传播信息之间的关系,并指导大众传播媒介机构预测、研究不同类型的受众选择信息的行为,从而根据不同社会类型的受众的特点去设计、制作讯息,使大众传播内容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加具有吸引力,以达到提高传播效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