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考守则的定义和作用
监考守则是对考试的监考人员提出的行为规则和纪律要求,它是一种约束监考人员行为的法规性文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要遵循考试规则和纪律,监督考试的人员同样要遵循监考的规则和纪律。在实际工作中,监考人员也可能会做出一些有害行为,如迟到早退、不负责任、与考生串通作弊、不按要求整理试卷等等。对这些不良行为,监考守则要做到充分预知,全面禁止。
监考守则要向全体监考人员发布、传达,并在适当的地方如教师办公室张贴。
监考守则的文体特点与考试规则相同。
(二)监考守则的写作
1.标题
有两种情况:一是以学校名称加文体名称组成标题,如《××大学监考守则》;二是以考试名称加文体名称组成标题,如《律师资格考试监考守则》。
2.守则条文
监考守则的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监考人员应遵循的原则及在考试之前应做的工作;
监考人员到达考场的时间要求;
监考人员对考试时间的掌握,如不得提前、不得推迟、不得延长考试时间等;
监考人员对参考人员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的工作要求,如清点考场人数,核对考生身份,查验考生所填个人信息等;
对监考人员什么问题可以解答和什么问题不可解答的规定,如试卷不清必须解答,试题内容不得解答不得提示等;
明令禁止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的种种不良行为,如吸烟、谈话、看报等;
监考人员发现作弊行为之后的处理办法,如作弊之前制止作弊意图,作弊发生后没收试卷,填写报告单等;
对要求暂时离场的考生,监考人员应如何应对,如上厕所应有监考人员陪同等;
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如何组织退场以及如何清点考卷;
考试结束后,如何填写考场记录。
如果还有一些特殊要求,可以在最后作些补充性规定。
【例文】
北京教育学院监考守则(试行)
2002年6月
一、监考教师应熟悉《考场规则》,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关心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教师应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
三、监考教师不得随意提前、推迟和延长考试时间。
四、发放完毕请学员核实试卷页数,在试卷上写清学号、班级、姓名。
(前四条用来明确考试之前监考人员应明确的职责和遵守的纪律。)
五、监考教师对与试题有关的内容不提示、不解答,仅对试卷中字迹不清处予以当众答复。
六、集中精力监考,不得吸烟、谈笑、阅读书报、备课、批改作业等,不得擅离考场。
七、发现学员有作弊意图,应及时制止,一旦作弊行为发生,应当场确认作弊行为,没收作弊资料,考试结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八、学员考试期间不能离开考场。特殊情况暂时外出,监考教师应陪同。
(第五条到第八条用来明确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的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
九、考试铃声响后,立即组织学员停笔退场,当场清点试卷,防止丢失。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十、考试结束后,及时填写《考场记录》交教学部、系教学(教务)办公室。
(最后两条是考试结束时和结束后的工作要求。)
——选自北京教育学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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