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条约的定义和特点
1.国际条约的定义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两个或更多国家之间在政治、军事、外交、文化、科技等方面,规定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常见的有同盟条约、和平友好条约、互不侵犯条约、中立条约、边界条约、领事条约等。
2.国际条约的特点
(1)以国家名义出面缔结
条约必须在两个国家以及更多国家之间产生。条约的效力,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生存和民族的利益,所以,只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最高政治势力的机关和具有全权的人员以国家的名义才能行使缔结条约的权力。
(2)具有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国际条约用以规定缔约各方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作为调解和解决国际事务中各种矛盾的准则。因此,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条款是核心内容。
(3)是履行信约的有效方式
国际条约是以国际法为准则由双方或多方协商之后确定的,条约中的条款规定经缔约国充分认可后,还要经过审批、签署、盖印等环节,这些都是促使缔约国坚守信约的保证。缔约方中无论哪一方违背了条约的规定,都应当受到国际法的制裁。
(二)国际条约的类型
国际条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很多种具体的文种,彼此之间有相同的地方,可有一些细微的区别。这些类型是:
(1)条约
这里指狭义的条约,是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重大问题的国际协议,内容重要,体式规范,目的宏大,有效期长。这种条约由国家元首或政府出面缔结。
(2)公约
这是由最少三个以上的多个国家通过针对某一重大问题的国际会议而缔结的一种多边条约。它有一个会议协商、谈判、通过的过程。缔结之后,如有国家要求加入,一般都允许加入。一旦加入,这一条约对该国就有约束力。
(3)协定
国际协定是国家之间用以针对重要事件或局部利益,规定双方或多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较多涉及的是行政或具体业务方面。它的内容多具有局部性、具体性,不如条约和公约那样重要和庄严。
(4)议定书
议定书是辅助性、补充性协议文件。在缔结条约、公约、协定的过程中,对谈判、签订等具体办法作出规定时,以及为执行其他重要协议文书制定具体措施时,可采用议定书的形式。
(三)国际条约的写作
国际条约的缔结有较为复杂的程序,需要经过谈判、签字、批准等环节,这里只谈谈其文本的基本结构形态。
1.约名
约名就是条约的标题。如双边缔约,一般由两国名称加条约主要内容再加文种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如是多国缔约,不可能将国家名称一一列出,可用条约主要内容加文种组成,或由订约地点加主要内容加文种组成,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2.约首
约首就是条约的引言部分,一般要列举缔约各国的名称,缔约的动机、目的、原则等。
3.约文
约文是条约的主体部分,要分章、节、条、款,将议定的所有内容全部清楚有序地予以表达。
4.约尾
写明条约签订的日期、地点,正本的份数,所用文字和各种文本的效力,最后是签字代表职衔及其亲笔签字。
【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2001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基于中俄两国人民睦邻友好的历史传统,认为一九九二年至二000年期间两国元首签署和通过的中俄联合宣言和声明对发展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坚信巩固两国间各个领域的友好、睦邻与互利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亚洲乃至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重申各自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希望促进建立以恪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准则为基础的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致力于将两国关系提高到崭新的水平,决心使两国人民间的友谊世代相传,兹达成协议如下:
(以上为标题和约首。约首作为引言,主要写明双方缔约的共同愿望和目的。)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长期全面地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和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其相互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也不相互采取经济及其他施压手段,彼此间的分歧将只能遵循《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和平方式解决。
缔约双方重申,承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将战略核导弹瞄准对方。
第三条
缔约双方相互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所选择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道路,确保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条
中方支持俄方在维护俄罗斯联邦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问题上的政策。
俄方支持中方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问题上的政策。
第五条
俄方重申一九九二年至二000年期间两国元首签署和通过的政治文件中就台湾问题所阐述的原则立场不变。俄方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俄方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
第六条
缔约双方满意地指出,相互没有领土要求,决心并积极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缔约双方遵循领土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严格遵守两国间的国界。
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继续就解决中俄尚未协商一致地段的边界线走向问题进行谈判。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前,双方在两国边界尚未协商一致的地段维持现状。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现行的协定采取措施,加强边境地区军事领域的信任和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缔约双方将扩大和加深军事领域的信任措施,以加强各自的安全,巩固地区及国际稳定。
缔约双方将本着武器和武装力量合理足够的原则,努力确保本国的安全。
缔约双方根据有关协定进行的军事和军技合作不针对第三国。
第八条
缔约双方不参加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并禁止其活动。
第九条
如出现缔约一方认为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涉及其安全利益和针对缔约一方的侵略威胁的情况,缔约双方为消除所出现的威胁,将立即进行接触和磋商。
第十条
缔约双方将利用并完善各级别的定期会晤机制,首先是最高级和高级会晤,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重要而迫切的国际问题定期交换意见、协调立场,以加强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主张严格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反对任何以武力施压或以种种借口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行为,愿为加强国际和平、稳定、发展与合作进行积极努力。
缔约双方反对可能对国际稳定、安全与和平造成威胁的行为,将在预防国际冲突及其政治解决方面相互协作。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共同致力于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并大力促进恪守有关保障维护战略稳定的基本协议。
缔约双方将积极推动核裁军和裁减化学武器进程,促进加强禁止生物武器的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技术的扩散。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在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合作。缔约双方将努力增强联合国作为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最具权威性和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在处理国际事务,尤其是在和平与发展领域的中心作用,确保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的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将大力促进加强两国周边地区的稳定,确立相互理解、信任和合作的气氛,推动旨在上述地区建立符合其实际的安全和合作问题多边协作机制的努力。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两国政府间有关协定和其他文件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彼此承认缔约一方对位于缔约另一方境内属于对方的资产及其他财产拥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将在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经贸、军技、科技、能源、运输、核能、金融、航天航空、信息技术及其他双方共同感兴趣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边境和地方间经贸合作的发展,并根据本国法律为此创造必要的良好条件。
缔约双方将大力促进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信息、旅游、体育和法制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及其参加的国际条约,保障维护知识产权,其中包括着作权和相关权利。
第十七条
缔约双方将在国际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和论坛内开展合作,并根据上述机构、组织和论坛章程的规定,促进缔约一方加入缔约另一方已成为成员(参加国)的上述机构。
第十八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及本国法律在促进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进行合作。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以及各自的法律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缔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合法权益,并相互提供必要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
缔约双方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调查与解决缔约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进行合作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九条
缔约双方将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状况,预防跨界污染,公平合理利用边境水体、太平洋北部及界河流域的生物资源领域进行合作,共同努力保护边境地区稀有植物、动物种群和自然生态系统,并就预防两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由技术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及消除其后果进行合作。
第二十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打击有组织犯罪和非法贩运毒品、精神药品、武器等犯罪活动方面进行积极合作。缔约双方将合作打击非法移民,包括打击通过本国领土非法运送自然人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缔约双方重视发展两国中央(联邦)立法和执行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缔约双方将大力促进开展两国司法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他国际条约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第二十三条
为执行本条约,缔约双方将积极促进在双方都感兴趣的具体领域签订条约。
第二十四条
本条约需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将在北京互换。
第二十五条
本条约有效期为二十年。如果在本条约期满一年前缔约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以上为约文,分为二十五条清楚简要地予以表达。)
本条约于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俄罗斯联邦代表
江泽民 弗·普京
(最后是约尾,写明了签约时间、地点及条约语种、份数。最重要的是双方代表人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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