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守则的含义和特点
1.守则的含义
守则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工作秩序,向所属成员发布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守则通行于某一系统或某一单位内部,其成员必须共同遵守。如果涉及面广,守则的内容通常比较原则,如《全国职工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如果涉及的是具体的工作事务,守则的内容可以详细一些,如《值班人员守则》、《考试巡视员守则》。
守则的制定有三个依据:一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是有关法律、法规,三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因此,遵守守则,实际上也就是遵纪守法,就是讲文明、讲道德。
2.守则的作用
守则对其所涉及的成员有约束作用,但守则从整体上说属于职业道德范畴,不是法律和法规,不具有强制力和法律效应。也就是说,如果有人不按守则办事,可能并不违法,但至少是违背了道德准则,会受到人们的批评和谴责。它旨在培养成员按道德规范办事的自觉性,对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学习、生活也能起到一定的保证、督促作用。
3.守则的特点
(1)原则性
守则的原则阐述多于具体要求,它在指导思想、道德规范、工作和学习态度等方面,提出基本原则,但不过多涉及具体事项和方法、措施。如《全国职工守则》的主要条文:
一、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二、热爱集体,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积极参与管理。
三、热爱本职,学赶先进,提高质量,讲究效率。
四、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科技、业务水平。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六、关心同志,尊师爱徒,和睦家庭,团结邻里。
七、文明礼貌,整洁卫生,讲究社会公德。
八、扶植正气,抵制歪风,拒腐蚀,永不沾。
这些条文是一些基本的思想原则和道德规范,内容涉及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
(2)约束性
守则是用来规范人的道德、约束人的行为的,通常在一个系统内部人人都要熟悉守则,人人都要遵守守则。它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明显的强制性,但对有关人员的教育作用和约束作用还是很明显的。
(3)完整性
守则一般篇幅都比较短小,但内容涉及成员应该遵循的所有基本原则和规范,系统而完整。为此守则的撰写要注意条目清晰,逻辑严谨。
(二)守则的写法
1.标题和日期
(1)标题
守则的标题由适用对象加文种组成。如《公安干警守则》、《商业营业员营业守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日期
有些守则需要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标注日期和发布机关(或通过守则的会议)。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就注明:“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正文
守则的篇幅一般比较短小,多采用通篇分条式写法。如果内容复杂,为了更有条理性,也可采用条例、规定、章程、细则那样的章条式写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下面再分章,章下再分条,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在正文的写作中,条与条之间的划分是否符合逻辑规律,能不能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是写作成败的关键。另外还要注意语言表达的简练、质朴、准确。
【例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是制定本守则的目的。)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二、三、四条是对相关人员作出思想原则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委员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所带工作人员要办求精干。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委员长会议作出检查。
(第五到第十五条是相关人员作出纪律性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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