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 抗诉书
××省××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检刑抗字(1997)第×号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女17岁,汉族,××省××县人。因拐卖人口罪,于1997年5月18日被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
××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7日以(1988)×法刑判字第31号判决书,判处拐卖人口罪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五年。我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但量刑不当,重罪轻判,特提出抗诉。
××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被告人李×自1996年11月至1997年2月先后共同作案和单独作案四次。这些事实,均有确凿而充分的证据证实,说明被告人属多次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在判决理由中,明确指出被告人李×,目无国法,多次拐卖人口,扰乱社会治安,情节严重,但对被告人只判了五年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之规定,情节严重者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李×,虽未满18岁,有法定的从轻情节,但也要看到从重的情节,不应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拐卖人口,情节严重,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五年显然不当,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县人民检察院
1997年9月13日
(院章)
抄送:××地区检察分院
撤回抗诉决定书
××省人民检察院××分院
撤回抗诉决定书
×检分审抗复字(××××)第×号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年×月×日以××检抗字(19××)第×号抗诉书,对××县人民法院一九××年×月×日(××)××法刑判字第×号×××杀人案的判决提出抗诉。
经本院复查,认为该抗诉书未能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定性不准;原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回对该案的抗诉。原××县人民检察院××检抗字(19××)第×号抗诉书作废,请予注销。
一九××年×月×日
(院章)
提请抗诉报告书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
×检刑字(19××)第017号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于19××年9月26日以(19××)×法刑上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改判被告人舒××有期徒刑五年。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书对部分主要情节的认定不符合事实,量刑明显错误。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和犯罪事实
被告人陶××,化名周×,女,28岁,汉族,初小文化,××省××县人,外流工。因故意杀人一案于19××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舒××,化名李×,男,22岁,汉族,初小文化,××省××县人,外流工。因故意杀人一案于19××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陶××于1980年经人介绍,在家乡与被害人任××结婚,婚后两三年夫妻关系较好。1984年10月,被告人陶××与被告人舒××一同外流到××省××县、××县等地,非法姘居。当陶的父亲病危时,陶、舒相继回家。处理完陶父丧事后,陶再次同舒外流。任气急,于19××年1月27日深夜,放火烧毁陶母房屋,并砍伤陶母及外甥女熊××。同年4月,任在火车上遇见陶,即跟随陶到××,陶遂起杀害任之心,并要求舒帮助,舒一再表示不敢下手。5月3日晚8时许,陶、舒、任由××返回××途中,陶、舒在水田中致任窒息死亡。后将任尸体移至马坟桥下,用芦苇掩藏。作案后,两被告人一同畏罪潜逃,于5月19日被抓获归案。
(二)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审判情况
被告人陶××、舒××故意杀人一案,××分院于19××年7月15日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30日开庭审理,8月9日以(19××)×法刑一判字第0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陶××不服,于8月15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以“鉴于被害人任××确是作恶多端,致家庭关系恶化,陶××要求正当离婚不成,又摆脱不了,遂起恶念。舒××既与陶××有非法关系,又出于同情陶××的困境,在陶××与被害人发生扭打时,帮助陶行凶,致被害人死亡”为由而改判。
(三)提请抗诉的理由
1.××人民法院对部分主要情节的认定不符合事实。具体是:
(1)认定“陶、任婚后因任经常进行盗窃、诈骗、赌博等犯法活动,作恶多端,致家庭关系恶化”。据我院调查,任××在家乡表现一般,只是在1983年有一次诈骗了20余元。陶任夫妻俩关系一开始是好的,后有争吵拌嘴,但任始终没有虐待陶的行为。被害人任××因陶第二次出走××省,气急才于1986年1月27日放火烧了陶母家的茅房,并用刀砍伤陶母及外甥女(均系轻伤)。所以,××人民法院认定被害人作恶多端是不妥的,以作恶多端作为家族关系恶化的原因是没有依据的。
(2)认定“上诉人多次要求离婚,因任要诈取1000元,未成”。据我院调查了解被告人陶××所在的组、村、派出所、法庭、县法院等有关单位,均证实陶未提出离婚要求,至于“任要诈取1000元”,只有陶的口供。
(3)认定“被告人舒××受陶母之托和陶的要求,同陶外出到××省××等地作杂工”。经查陶母及陶的姐姐证实,根本没有这回事,陶的出走,陶的家人事先均不知晓。
(4)认定“任在火车上遇见上诉人,向上诉人诈取钱财未逞,随即跟上,上诉人被逼无奈,遂起意杀害。任××在去××途中,又向陶逼钱,并扬言回家再‘算帐’……”只有陶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认定依据不足。
2.被告人陶××、舒××故意杀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作案后又畏罪潜逃,二审法院仅判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仅判舒××有期徒刑五年,量刑明显错误。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3款之规定,建议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现将陶××、舒××故意杀人一案的案卷材料共六册上报,请予审查。
××人民检察院
1987年4月27日
(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