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法律文书如实反映了在提起公诉程序中,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是否将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上进行认真审查和处理的情况。是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使用的重要文书。这些文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一定要认真制作。
【范例】: 起诉书
××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检刑诉字(1997)第×号
被告人×××,别名××,男,现年29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县××乡×村人。×××自幼上学,高中毕业后回村务农。因犯强奸、故意杀人罪,于1997年×月×日被××县公安局依法拘留。同年×月×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无前科。
本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97年×月×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县人民检察院于7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核实,被告人李××犯罪事实如下:
1997年×月×日晨,被告人李××在其东院住房东侧20米处小路上发现本乡××村青年妇女傅××(已怀孕6个月)啼哭,便产生了想通过奸污该女来验证自己的阳萎病是否治愈的邪念。遂以劝解为名,把傅××拉至其家内,提出同该女发生两性关系,因该女不从,被告人李××就强行扒下傅××的裤子,意欲强奸。因其患阳萎病未愈,强奸未遂。此时,被告人李××怕罪行败露,又产生了杀人灭口和吃该女腹中胎儿、胎盘治其阳萎病的恶念。该犯用双手狠卡该女颈部,将其活活卡死,而后用打泉机刀割掉该女的阴部、双乳,剖开腹腔取出胎儿、胎盘、肝脏和左肾,又将该女下肢从膝关节处肢解,用单子、塑料薄膜、被子包裹尸体藏于室内。当天把胎儿、胎盘、肝脏、左肾及双乳在其家西屋厨房煮食。将未吃完的乳房切成碎块连同部分肝脏、胎儿骨,分别倒入其家厕所和村南玉米地内。当晚10时许,被告人李××又用架子车把尸体运出,投入本村西南菜园的机井内。当群众发现尸体后,被告人李××为了逃避侦查,于7月3日凌晨2时许,携带绳子、刀子下到抛尸的机井内,用刀将该女面容毁坏。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目无国法,强奸妇女、杀人碎尸,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了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1997年7月27日
(院章)
附项:
一、被告人李××现押××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被告人李××案卷二册。
不起诉决定书
××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字(1997)第7号
被告人席××,男,19岁,吉林省吉林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市汽车修理厂工人,住××市中山路28号。1997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席××抢劫一案,经××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1997年6月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1997年3月23日晚,被告人席××在文化宫门口遇见沈××、俞××(均为同学,另案处理)等人。这时,有食品厂工人袁××正在退票,被告人乘周围人拥挤,抓住袁的手腕抢夺舞票,引起了混乱,而沈××突然上去抢得袁××的金戒指一枚。逃走以后,沈××将抢到戒指的情况告诉了被告人席××,被告人知情但不揭发。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席××亦供认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在公共场所抢夺舞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是违法的。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席××不起诉。
检察长 王××
1997年×月×日
(院章)
附:1.本决定书副本交给被告人及所在单位。
2.本决定书副本送××市公安局××分局。
纠正违法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
(1997)×检纠字第×号
××公安局:
你局××科,在办理梁××涉嫌强奸案件中,有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向你局提出纠正。
××人民检察院
1997年×月×日
宣布笔录
×××人民检察院宣布笔录
宣布人:何×× 记录人:李×
宣布时间:××××年×月×日
宣布地点:××镇政府
被告人:张×× 案由:玩忽职守
其他在场人员:孙××、叶××
宣布内容及被告人陈述记录如下:
宣布人:宣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如下文:
被告人张××,男,现年47岁,汉族,××市人,中专文化,现系××县供销贸易公司业务员,家住××市××区×××畈×幢××室,××××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玩忽职守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经审查查明:
××××年×月间,被告人张××受××县纺织原料公司委托去广东帮助该公司业务员金××采购涤丝。到广东后,通过××市百货公司驻广州办事处主任陈××介绍,结识了汕头市广澳物资供应站业务员蔡××和潮阳县国营商业贵屿贸易部业务员胡××。蔡、胡谎称有台产150D华隆牌涤丝可供,手续齐全,并用汇票换取运单。×月×日,被告人张××在没有了解贵屿贸易部的资信、资质、货源等真实情况下盲目代表××县纺织原料公司与胡××签订了购丝10吨的合同,并电告××县纺织原料公司汇款。×月×日,金××将一份98880元的交通银行票汇委托书带到贵屿镇交给被告人张××。×日晚,胡××谎称涤丝已到×××山火车站,两个车皮共计6.4吨,第二天上午就要起运,如果当时赶去茶山火车站验货已来不及,可以叫在深圳的弟弟代为验货,被告人张××及金××未引起任何怀疑,同意了胡××的安排。×日晚,胡、蔡2人拿了2张假的茶山火车站铁路运单来换取了巨额汇票,被告人张××及金××传看运单后,没有看出破绽,信以为真,认为可以回来接货。×日晚上,被告人张××及金××回到该县后,发现放在信封内的2张铁路运单已被人用2张白纸调换,方知上当受骗。后经司法机关努力,追回款物93720元。
以上认定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身为受企业单位委托的业务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盲目同无资金,无货源的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造成巨额现金被骗,但致使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失不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特决定:
对被告人张××不起诉。
检察长:童××
××××年×月×日
宣布人:你对××检察院×检刑免字(××××)第××号的不起诉决定书有什么想法?
被告人:法律最终是正义的。
宣布人:你不被起诉后,要好好努力工作,争取对社会多作贡献,知道吗?
被告人:我听清了。
以上笔录我看过,对的。
张××
××××年×月×日
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
×××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
××××年第×次会议
时间:××××年×月×日 地点:本院会议室 主持人:刘××
出席人员:刘××、陈××、马××、倪××、吴××、朱××、周××、余××。
列席人员:黄××
缺席人员:胡××、梁××、包××。
记录员:张×× 审核人签字:周××
会议议程:讨论唐×强奸案的抗诉问题。
会议决议: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提出抗诉。(完)
会议记录如下:
刘××:现在开会,讨论一下由刑检处提请的唐×强奸案的抗诉问题。下面先请承办人汇报案情。
黄××:汇报案情,详细情况请见《唐×强奸一案的审查报告》(略)
陈××:我看该案看起来比较简单,实际上比较复杂。从法律上看,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决有一定的道理;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从社会效果来看,我倾向于不抗诉。
马××:我谈点看法,考虑到唐×与李××的特殊关系,×月×日、×日所发生的性行为,根据法律和事实,可以认定为强奸性质。唐和李虽已离婚,但离婚妇女的性权利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唐强行撬门而入强行与李发生性行为,如果不定罪的话,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其次,基层院对抗诉的信心不足,如果抗诉有理,应予以支持。而本案抗诉是有一定道理的;第三,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也应予以抗诉。
倪××:我同意承办人及刑检处意见。其理由有三:一是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罪要件,法律并无规定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更何况是离婚夫妻;二是唐与李并不存在事实婚姻;三是应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倾向以强奸罪提出抗诉。
吴××: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朱××:在该案中,唐使用暴力,李进行反抗这个意见一致。中级法院和区法院的分歧焦点在于他们共同生活、同居。从该案的情况看,他们在一起吃饭,不能视为共同生活,而事实婚姻应客观反映夫妻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我认为定罪是有道理的,倾向于抗诉。
周××: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可以定为强奸性质。从案件事实看,唐和李有过非法同居关系。虽然有非法同居行为,但妇女的性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唐后三次的性行为,采用了暴力手段,应定强奸性质;第二,二审判无罪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是基于唐和李有和好的可能性;第三,从社会效果看,如果双方确实受到了教育,可以不急于抗诉。我总的认为,唐的行为属强奸,但不要急于处理。
余××:该案的复杂性在于从民事上升到刑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考虑到唐、李以前是夫妻,且有多次性行为,所以定罪处理要慎重。我认为,唐在×月×日,×-×日的三次性行为可以定强奸。在群众眼里来看,希望他们夫妻和好,政法机关应予以支持。该案一定要抗诉,我下不了这个决心。但抗诉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属可抗可不抗范围,抗一下也是可以的。它不同于一般的强奸,如果能解决矛盾,不抗诉也可以,从社会各方面来看,抗一下也是可以的。
刘××:从法律角度讲,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这个意见是一致的。至于是否抗诉,有不同意见。我个人倾向抗诉。对后三次行为性质的认定,既要考虑到中国的现状,也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离婚妇女的性权利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多数委员主张抗诉,就按多数委员意见办。
公诉词
××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李××贪污一案的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现对此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通过法庭调查,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李××贪污一案的指控是正确的,所列举的犯罪事实是清楚无误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李××身为工商银行的会计,属于国家干部,符合刑法关于贪污罪主体的规定。
从主观上看,被告人李××的行为完全是出于故意的。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法的,却前后三次挪用公款,自己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李××挪用公款的行为有涂改的帐目、证人证言、查帐的结论为证。三次挪用公款达三十余万元。这些,被告人一一承认,我就不再多讲了。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的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且数额巨大,给被害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例如市××局与××市××公司曾签订购销铝板合同,但因市××局的款被李××挪用,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给对方汇款,结果被对方罚违约金一万余元。银行是票汇结算单位,被告人挪用存户的来往信汇款项,使当事者和其他机关单位以及个人产生了对银行的不信任感。破坏了国家银行的声誉。
被告人李××犯罪的原因,主要是不学法、重义气,受了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旧道德观念的影响,不顾银行制度,利用自己工作之便,将公款大量借给好朋友、老同学去用,支持他们搞非法活动,而自己成了人民的罪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应给予严惩。
最后,我再次告诫被告人李××,我国的法律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无论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公诉人:林××
1997年×月×日
法庭笔录
×××检察院出庭笔录
开庭时间:1992年8月18日8时30分
闭庭时间:
地点:××法院审判庭
审判长:施××。人民陪审员:刘××,吴××。书记员:梁××。
被审罪犯姓名:陈××。律师辩护人:韦××。
案由:故意杀人。
出庭公诉人:季××,朱××。
法庭公诉活动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
上诉人:我叫陈××,42岁,××省××市人。
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施××担任审判长,刘××、吴××担任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陈××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陈××,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为今天合议庭组成人员对你的案件审理有影响,你可依法提出申请回避权,在法庭辩论阶段,你依法享有辩护权,在法庭辩论结束,你可依法享有陈述权,你听清了吗?
上诉人:我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审判员宣读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判员:宣读一审刑事判决书(略)。
上诉人:我不承认我故意杀人。
审判长:请审判员宣读上诉状。
审判员:宣读上诉状(略)。
审判长:4月19日,你与妻子干什么去了?
上诉人:我和妻子去种玉米。
审判长:带了什么农具?
上诉人:带了一把锄头,二把钩刀,一把尖刀。
审判长:有没有去掘地?
上诉人:我看见毛竹山有人,想去看看竹笋是否被掘,碰见吴××,她告诉我,山上是李××俩夫妻。我说:山上的笋是规定日子掘的,李××说没有掘过我的笋,宋××(系李××之妻子)说笋要掘,人要打,引起争吵。李××讲:“打死你。”我说:“你不敢打。”我妻子把我拖下去,走了2-3分钟,李××追下来,说是正种的就站牢,这时,我们相距3-4丈路。宋××叫李××开枪打我,李××往山上追,我往山上走,相距6-7米时,他开枪打了我,打中肚子一颗沙子,我倒下后,他带着锄头打了过来,我用钩刀挡了一下,后来就扭打在一起了。王××来劝,我妻子与宋××在扭打,我叫王××去劝女的,宋××不要他劝。他就到村里喊人去了。我们两人相打时,手上已没有凶器了。李××叫宋××把尖刀拿来,我就想起我身上带有尖刀,就拔出朝他胸部刺了。
审判长:这时你有什么想法?
上诉人:我没有想法,他要我死,我也要他死。
审判长:刀会刺死人的,你考虑过吗?
上诉人:不考虑这些了。
审判长:你刺死李××,宋××与你妻子怎么样?
上诉人:我老婆倒在地上,他们没有再打。
审判长:你刺了几刀?
上诉人:不知道。
审判长:此时你有什么想法?
上诉人:没想过。
审判长:吴××,王××,你是否看到过?
上诉人:看到过。
审判员:宣读吴××证言,她的证言是否属实?
上诉人:没有意见,属实的。
审判员:宣读王××证言。
上诉人:他看到没有尖刀,可能距离太远。
审判员:宣读朱××证言。
上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员:宣读现场勘查笔录。
上诉人: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意思呢?
审判员:宣读尸体检验报告。
上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你刺李××的尖刀是哪里来的?
上诉人:去年冬天自制的。
审判长:你为啥要制这把尖刀?
上诉人:我带着防身的。
审判长:你杀人后,尖刀放哪里去了?
上诉人:我也不知道了。
审判员:宣读曹××证言。
上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你能否辩认出凶器?
上诉人:能的。
法警:出示尖刀。
上诉人:是这把尖刀。
法警:出示土枪。
上诉人:是李××的土枪。
审判长:你被李××有否打伤?
上诉人:肯定受伤的。
审判员:宣读陈××伤情评定报告。
上诉人:轻伤、重伤我不懂的。
审判员:宣读曹××(系陈××妻子)伤情评定报告。
上诉人:我不晓得的。
审判员:你与李××以前有何积怨?
上诉人:几年前,李××与朱××打架我讲过他;第二次为的是晒谷场地;第三次是吵架,后来看到李××到山上砍树,这样引起矛盾。
辩护人:李××开枪时,你是否在逃?
上诉人:在逃的。
辩护人:你带刀是干什么的?
上诉人:去掘玉米地的。
辩护人:你刺死李××后,有否想死?
上诉人:我是想要死的。
辩护人:你如果不这样做,你是否会被他们杀死?
上诉人:那是的。
公诉人:你为何随身携带凶器?
上诉人:防身的,主要防李××。
公诉人:李××是在什么情况下开枪的?
上诉人:我们发生了争吵,我骂他偷笋。
公诉人:李××开枪以后,你为什么要冲向李××?
上诉人:我没有冲,是扑过去的。
公诉人:你与李××是怎样扭打的?
上诉人:我们都侧身,他左手抓我阴囊,我右手叉他头颈。
公诉人:你用刀刺向陈××时,陈××有何反应?
上诉人:没有反映。
公诉人:你用刀刺宋××以前,有过什么行为?
上诉人:把她扳倒在地的。
公诉人:你双手力量情况如何?
上诉人:左手没有什么力气,右手力气大。
公诉人:你从刺死宋××一直进公安局,有否同他人谈起案件情况?
上诉人:没有谈过。
公诉人:你用刀刺李××时,他手上是否有凶器?你是什么时候停止的?
上诉人:他手上没有凶器,我是在他倒下不动,手软下来的时候停止的。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护。先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本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是偶遇死者夫妻掘过界毛笋,蛮不讲理,说偷笋是小事,还要打人。一审判决认定“用语言挑衅”不符合事实。陈××妻子拉他离开,李××就说:“是父母生的就站牢”,上诉人认为李不敢开枪,幸好逃得快,否则伤及胸脯,必然致上诉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李××还要赶上来,与上诉人扭倒在地,显然是欲置上诉人于死地,如果上诉人没有尖刀,死的就是陈××夫妇了,这样的反抗行为是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负刑事责任。宋××指使丈夫开枪,与曹××对打,致曹受伤,陈××上前解围,致宋××死亡,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一审认定故意杀人,判处死刑,量刑过重,特提出申辩。
公诉人:刚才通过法庭的调查,讯问了被告,陈××在没有受到不法侵害时,拔刀刺死李××,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要求,是一种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陈刺死宋××也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不是防卫过当,一审判决定性正确,量刑适当。
辩护人:曹××拉陈××,陈已走开,而死者仍抓住不放,要置对方于死地。如果李××也就此离开,事情可以避免,旁人受到不法侵害,尚可进行防卫,何况是他本人和妻子。
公诉人:辩护人大量引用了上诉人的供述,来说明死者一方蛮不讲理,但这些供述都没有证据来证明。辩护人忽视了上诉人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成立不仅仅是对方具有不法侵害。上诉人的行为目的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是故意伤害对方,其行为性质是故意杀人。
辩护人:本案两个证人吴××、朱××尚年幼,其证言应当考虑其效力。
公诉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本案中,吴××、朱××是现场目击者,虽然年幼,但他们已把目击情况作了正确的表述,其证言是有效的。
审判长:法庭辩论到此结束,合议庭进行评议。休庭十分钟。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合议,上诉人陈××从用尖刀刺死李××有防卫性质,刺死宋××不具有防卫性质,是直接的故意杀人。鉴于案情重大,报请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现在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