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立案审批表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
×裁受字[1997]第31号
××煤校工业总公司:
1997年4月5日你单位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会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1986年5月6日前递交本会。
二、请即向本会补充提供下列证明:
1.你单位受到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
2.被诉单位××金属材料公司少交货的证明材料。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请向本会预交案件受理费××元。本会开户银行为:××××××工商行;帐号:××××××。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按比例分担。
1997年4月20日
(印章)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
×裁字[1996]第12号
×××衬衫总厂:
本会决定受理××百货批发公司与你单位的购销合同违约纠纷一案,现将其申诉书副本送与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申诉书副本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时间,签收后将回证送回本会。
二、在收到申诉书副本15天内向本会提出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三、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1996年5月10日前送交本会。
1996年4月25日
(印章)
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二份。
鉴定委托书、调查委托书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结案审批表
××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裁定书
×仲裁字〔1997〕第×号
申诉方:王×,男,52岁,××省××县××乡××村村民
高××,男,48岁,××省××县××乡×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卫××,××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方:××市果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男,38岁,××市果品公司经理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1996年9月10日签订苹果购销合同一份。货发至被诉方火车站后,由于质量与价格问题发生争议,被诉方拒收;双方协商不成,申诉方于1996年12月20日申请仲裁。为了不使纠纷扩大,避免更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被诉方的申请,本会特裁定如下:
××市果品公司于12月底前将存放火车站的五万斤苹果按质论价先行变卖,保存价款,再行处理,特此裁定。
仲裁员:李××
1997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
××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仲裁字〔1997〕第6号
申诉方:××市工业供销公司。
地址:××市××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男,50岁,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男,37岁,业务科长。
被诉方:××市金属材料公司。
地址:××市××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杨××,男,49岁,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男,32岁,副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无货可供纠纷。
上列双方于1997年5月20日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数量500吨,规格:6.5mm线材。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交货期限:签订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交货地点:供方×仓库。付款方式:需方自带信汇,在交货地一次付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均按合同总价款的20%罚款。同年6月20日需方前往交货地提货,供方答:货尚未组织到,于是双方发生纠纷。需方于1997年7月15日向本会申请仲裁。
经查:供方(被诉方)是在货源没有落实的情况下与申诉方(需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在交货期限内虽四处寻找、组织货源,终因组织不到预定价格的线材而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履行。因此,被诉方应承担违约的主要责任。按合同约定,申诉方在提货时应自带信汇。然经本庭调查,申诉方是在无款购买的情况下,先于5月18日与××市工贸实业公司以同样品种、数量,高于同被诉方签订合同的价格,将货卖出以便取得货款,赚取差价。为此,申诉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于供方无货、需方无款造成违约,因此,原合同终止履行,也不再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执行。
二、双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仲裁费用×××元,由被诉方承担×××元,申诉方承担××元。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签字:刘××
杨××
首席仲裁员:郝××
仲裁员:宋××
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7年8月5日(印章)
书记员:季××
××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96)裁字第12号
申诉方:×市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市团结路52号。法定代表人:刘××,男,48岁,经理。代理人: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诉方:×县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县城内五一路73号。法定代表人:赵××,男,38岁,经理。代理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多预支工程款纠纷。
申诉方诉被诉方多预支工程款38,568元,要求退还,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申诉方于1986年5月25日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
1995年4月2日,申诉方承包了×局基本建设工程,为尽快完工交付使用,即组织×县建筑工程公司参加施工。申诉方为总包单位,被诉方为分包单位。分包合同订完后,被诉方向申诉方预支工程、材料款1,271,663元,实际结算时应为1,233,095元,被诉方应退还申诉方工程、材料款38,568元,被诉方提出,施工期间水泥等材料有损失,申诉方应给予补偿。本会认为,施工期间原材料的损失,是由于被诉方管理不善造成的,申诉方不予负责。经本会主持调解,未达成协议,特裁决如下:
一、被诉方多预支的工程、材料款38,568元,退还给申诉方。自本裁决书生效后10天内,一次退清。逾期不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每过期一天,按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二、案件受理费386元,由被诉方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何××
仲裁员:黄××
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6年6月28日
书记员:刘××
×××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送达回证
发送时间:1996年6月30日
(印章)
申请执行书
申请撤销裁决的申诉状
申诉状
申诉人:李××,男,40岁,汉族,个体户,住××省××市××路×号
被诉人:卫××,女,28岁汉族,个体户,住××省××市××路×号
申诉人不服××仲裁委员会(1997)×裁字第×号裁决书,向贵院依法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裁决,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
(二)××××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1997)×裁字第×号裁决完全是依据伪造的证据作出颠倒黑白的裁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
1997年×月×日
附:裁决书复印件贰份
书证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