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1982〕×字第×号
申诉方:××省××县烟麻茶公司(简称供方)
地址:××省××县城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男,50岁,经理
住址:××县城南街×号
被诉方:××市前进食品店(简称需方)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宋×,女,48岁,经理
住址:××市××区××胡同××号
上列双方于1982年5月18日签订“湖北一级茉莉花茶”购销合同,数量1万斤,每斤价格0.65元,共计价款6500元,双方按各自封存的样品质量交货和验收。供方于1982年6月15日将货发送到需方,需方发现与封存样品不符,包装也不符合合同规定,因而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为此,双方于1982年7月21日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依法由首席仲裁员赵××、仲裁员李××、王×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申诉方交付的茶叶与双方封存的样品质量不符,部分包装不符合规格,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散包,损失茶叶360斤,主要责任在供方。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争执较大,未达成协议,特裁决如下:
一、供方交付的茶叶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按茶叶实际质量计价,将原价0.65元降为0.55元。
二、供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在运输中损失茶叶360斤,由供方承担损失。
三、需方按供方实际交付的茶叶数量9640斤计算价款,计5302元,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天内一次付清。
四、仲裁费按争议金额5‰征收,计32.5元,由供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决,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首席仲裁员:赵××
仲裁员:李×× 王×
(公章)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