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是税务复议机关在受理税务争议案件中,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的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发出便立即生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得不折不扣地执行。如果申请人对决定不服,也得先执行,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于沟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联系,避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的随意性,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具有重要作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格式由标题、发文字号、主送对象、正文、落款五部分组成。标题、发文字号、主送对象参见例文。正文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案件来源。写申请人提请复议案件的时间及被申请人的文书编号等,如“你公司×月×日对××税务局××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的申请收悉”。(二)复议决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若同意申请人的意见,改变原处理决定时,就写“经复议,同意你公司提出的理由,根据××规定,决定……”。若不同意复议申请人意见,维持原处理决定时,则要注明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三)上诉权。一般写“如不服本复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落款写制发机关名称和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范例】: ××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税复字〔××××〕第×号
张××:
你×月×日对我局第一分局《关于泗桥粮管所粮油食品店在城区经营粮食应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税发〔××××〕×号)不服,要求复议的申请收悉。
经查,你承包的泗桥粮管所粮油食品综合店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因你在城区经营,所以,第一分局于××××年9月25日决定按临时经营税率8%计征了营业税。你提出不能按临时经营税率8%计征,不应由第一分局征收,而应由泗桥税务分局征收,经复议,裁决如下:
1、第一税务分局原处理决定证据不足,适用临时经营税率8%不当,撤销该项处理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条规定,你在城区销售粮食,不应回原地泗桥税务分局纳税,而应在经营地第一税务分局依照3%的税率申报缴纳零售营业税。
3、你多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由我局委托泗桥税务分局结算,多退少补。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通知
××市税务局(公章)
局长 ×××(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