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宣言,即是一个国家、政府、政党机关等或其代表人,就某一国际问题或重大事件公开表明立场、观点、态度,或宣布所采取的方针、政策、原则等,而公开发表的一种宣告类涉外文书。两国以上的政府、政党、团体或其领导人共同发表的宣言,称为“共同宣言”或“联合宣言”。有的联合宣言还具有条约的性质。如1942年的《联合国家宣言》,1943年的《开罗宣言》。
宣言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宣言的标题写法样式较多,但归纳起来大体上为两种:一种是由发文单位(国家、政府、政党、团体)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另一种是由发文单位名称和文种或事由和文种组成。
(二)时间 一般在标题之下写发表宣言的年、月、日,有的用括号括起来。
(三)正文 宣言的正文一般分导语和主体两部分:导语又称导言,或写发表该宣言的根据、原则;或写发表联合宣言的各方名称,召开会议的情况及发表该宣言的根据、原则。主体具体写宣言的内容,很多宣言的主体部分以条款行文。
联合宣言一般要在正文后面签署各方名称。
【范例】: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的共同宣言
(1963年1月22日)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夏尔·戴高乐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康拉德·阿登纳博士,于1963年1月21日到22日在巴黎举行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法国方面有总理、外交部长、武装部队部长、教育部长;德国方面有外交部长、家庭和青年部长。在会议结束时,双方深信,德国人民和法国人民的结束世仇的和解是一个深刻地改变了两国人民之间关系的有历史意义的事件。
从两国人民安全的观点以及从他们的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观点,体会到两国人民之间的团结;
特别注意到青年已认识到这种团结,要求他们在巩固法德友谊方面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认识到两国合作的加强是欧洲统一道路上不可缺少的阶段,而欧洲统一是两国人民的目的。
同意今天签署的条约中所规定的两国合作的组织和原则。
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
(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派遣代表参加一九六——一九六二年解决老挝问题国际会议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加拿大、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波兰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柬埔寨王国、泰王国、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共和国、缅甸联邦各国政府欢迎老挝王国政府一九六二年七月九日提出的中立声明,并且注意到这一声明,该声明经老挝王国政府同意列入本宣言为其构成部分,声明全文如下:
(声明全文从略)
确认一九五四年日内瓦协议中包含的尊重老挝王国主权、独立、统一、领土完整和不干涉其内政的原则;
强调尊重老挝王国中立的原则;
同意上述各原则是和平解决老挝问题的基础;
深信老挝王国的独立和中立将有助于老挝王国的和平民主发展和老挝王国民族和睦与团结的实现,并将有助于加强东南亚的和平与安全。
一、庄严声明,依照老挝王国政府在一九六二年七月九日的中立声明中所表示的老挝王国政府和人民的意志,它们承认、尊重并从各方面遵守老挝王国的主权、独立、中立、统一和领土完整;
二、特别承担以下义务:
(一)不以任何方式进行或参加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老挝王国的主权、独立、中立、统一或领土完整的行动;
(二)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采取任何其他可能损害老挝王国和平的措施;
(三)不对老挝王国的内政进行任何直接的或间接的干涉;
(四)不对它们可能提供的或老挝王国可能寻求的任何援助附加政治性条件;
(五)不以任何方式把老挝王国拉进任何军事同盟或任何其他与老挝中立不相容的军事性质的或非军事性质的协定,也不邀请或鼓励它加入任何这种同盟或缔结任何这种协定;
(六)尊重老挝王国不承认任何军事同盟或联盟,包括东南亚条约组织的保护的愿望;
(七)不以任何形式向老挝王国进入外国军队或军事人员,也不以任何方式便利或纵容任何外国军队或军事人员的进入;
(八)不在老挝王国建立,也不以任何方式便利或纵容在老挝王国建立任何外国军事基地、据点或其他任何种类的外国军事设施;
(九)不利用任何国家的领土,包括本国的领土,干涉老挝王国的内政;
三、吁请所有其他国家承认、尊重并从各方面遵守老挝王国的主权、独立和中立以及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采取任何与这些原则或与本宣言的其他规定不相符的行动;
四、承担义务,在一旦老挝王国的主权、独立、中立、统一或领土完整遭到破坏或破坏的威胁时,共同和老挝王国政府协商,并在它们自己之间协商,以便考虑为保证这些原则和本宣言的其他规定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
五、本宣言自签字之日生效,并同老挝王国政府一九六二年七月九日的中立声明一起构成一项国际协定。本宣言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保存,并由两国政府将本宣言认证无误的副本分送其他各签字国和世界其他各国。
具名于下的各全权代表特签署本宣言以昭信守。
本宣言于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订于日内瓦,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俄文、英文、法文和老挝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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