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令可分为颁布法律和其他法规性文件的命令,公布重大事项或必须严格执行事项的命令两种。因此种命令带有附件,故又称带有附件的命令。
公布令由四部分构成:
(一)标题 公布令的标题通常也包括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和文种类别三部分,但使用时只写明发文机关与文种即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委员长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等等。
(二)正文 公布令的正文一般很简短,主要写明经过什么机关或会议,在什么日期通过批准了何种法令文件,开始生效与执行的日期。属于修订的文件,也应在正文中说明。
(三)签署 标明签署公布令的发文机关或法定作者,签署日期。如需盖印的,要盖上公(私)印章。
(四)附件 公布令是为颁布某项法律制度而发出的,所以必须附上所颁布的法制文书。
公布令的写作,要求简短明确,在颁布法律条文时甚至理由和目的也无需说明。公布令的附件应随令文同时公布。
公布令正文结尾处,一般要用“特令公布施行”、“现予公布”、“现予公布施行”等惯用语,以作简明的肯定。
【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0年6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1990]军字第2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已于1990年5月26日经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主席 江泽民
199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