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决议是党政领导机关对某个问题或重要事项,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研究并表决通过,而后正式发表的一种领导性、法规性文件。一定团体或组织所做的决议,只对本组织有约束力。《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指出:“经过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用‘决议’。”这说明了决议的基本适用范围。
与“决定”相比,“决议”的使用范围要稍微狭窄一些,“决议”的对象比决定更具原则性,但没有决定那样具体。“决议”必须经过会议讨论表决后方可发布。
“决议”根据内容大致可分为“公布性决议”、“批准性决议”和“阐述性决议”三个类型。
所谓“公布性决议”,是指为公布某项法规、提案而使用的“决议”。这种决议非常接近“决定”的作用,但也有不同之处。这就是它的内容还有进一步提请更高级会议与机关审议的必要,不像“决定”的内容那样已成定论,必须要下属机关贯彻执行。
下面我们将先介绍这种公文的格式与写作要求。
公布性决议多由两部分构成:
(一)标题及题下标示 这种决议的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三大件”。发文机关在这里即某个会议或委员会,事由即要公布的议案,后写上文种“决议”二字。标题下写明“×年×月×日通过”。
(二)正文 正文写作先写清通过决定的那次会议及其作出公布议案的简单理由,其次写明公布的内容,最后写公布之后的注意事项和处理办法。
公布性决议主要是公布事项、议案,提出一些原则要求,它陈列的都是结论,要规范、精练,衔接紧密,不必过多阐述和解释。
【范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决议
(1989年2月2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姬鹏飞主任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的报告,决定:
(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和三个附件,同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代拟稿)》、《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自公布之日起至1989年7月底,在香港和全国其他地区广泛征求意见。
(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征求香港各界人士和中央各部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意见。
(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征求本地区各界人士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于1989年8月中旬以前报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各界人士也可以将意见寄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主持征求意见的工作,并根据香港和全国各地区、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1990年举行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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