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有公安部门的处罚判刑布告、国家机关和行政部门公布政策、法规的布告和为专门事项发布的布告之别。前一种属专用公文,后两种属通用公文。
布告文体由三部分构成,即标题、正文和签署(落款)。
(一)标题 通用布告的标题多由三部分组成,它的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布告)是齐全的;但也有的只写发文机关和文种类别两部分。公安机关的专用布告更多的只在标题中标明文种“布告”二字。
(二)正文 布告的正文,因为是公之于众的,所以开头不必写受文机关与个人。直接按发布布告的缘由、布告的具体内容及结束语的顺序行文。缘由的说明一般要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布告内容的写作一般要分条列出,条理清楚,有话则长,话少则短,不能强求一律;布告正文的结束处一般均应用“此布”、“切切此布”、“特此布告”或“此布从××日起生效”之类用语作结,以示其严肃性。
(三)签署 发文机关(盖章)、日期。
布告是公之于众,人人须知的公文,所以写得具体明白、准确鲜明,通俗易懂是其基本的写作要求。
【范例】: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布告
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指示精神,为减轻人民负担,实行休养生息,调动各族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发展生产,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新西藏,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布告如下:
一、在1980、1981两年内免征农、牧业税,不再向社队下达农牧副产品的派购任务。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国家通过议购、换购等办法,鼓励生产队和社员将多余的农、牧、副产品出售给国家。
今年新粮上市开始,国家收购的青稞价格高于冬小麦价格。
集体经营的民族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性行业等企业和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免征工商业税两年。社队和社员个人上市出售,交换农、牧、副、手工业产品,一律不收税。
县、区、社级的农、牧用拖拉机、汽车,一律免收养路费。
二、废除一切形式的摊派任务,减轻群众负担。国家举办各项建设事业需动用社队劳力时,可同社队商议采用签订合同的办法,由社队承包。国家工作人员下乡执行任务雇用社队或社员的牧畜,要合理付酬。民办小学教师的生活待遇中由社队负担的部分及学校的公用经费,从今年7月1日起改由国家负担。
三、要充分尊重生产队、作业组和社员的自主权。今后各级政府不再下达指令性的生产计划、产量计划和种植计划。队和组、户可根据自己生活需要和社会需要,因地制宜,安排生产,适合种什么就种什么,愿意种什么就种什么。采取什么生产措施由自己决定。
生产队和组、户的劳力、财力和物资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侵占。
四、生产队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可以固定常年作业组,包工到组,联系产量计算报酬;可以组织临时性、季节性作业组,实行小包工;可以分“口粮田”;可以包产到组;个别居住偏远的孤门独户,也可以包产到户。生产队规模过大、过于分散的,可根据群众意愿,经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在适当的时候划小。
五、认真落实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树和家庭副业政策。
自留地按现有人口调整,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一7%,人均耕地不足二亩的,也可占到10%。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划给社员一定数量的饲料地。自留地、饲料地均由社员自己经营。
自留畜要落实到户,养什么,养多少,由社员自己决定。允许社员在房前屋后种植林木果树,谁种归谁所有。过去将社员小片林木和房前屋后的果木树无偿收归集体的,应予退还。
有条件的社队可划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荒山、荒坡、荒滩,植树种草,收入归社员自己所有。
允许和鼓励社员从事编织、养殖、缝纫、鞣皮等家庭副业和手工业生产。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况下,允许社员从事渔猎、采集生产。各种工匠可以串乡经营。
六、支持和鼓励社队发展民族手工业和副业生产,允许社队对外直接挂钩,订立合同,承包农、畜、林、副产品加工,承包运输、建筑等项目,允许社队开设饭店、旅店、骡马店、修理店等服务行业。
七、开展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允许社队和社员直接出售、交换自产的农、牧、副产品。允许小商小贩串乡买卖。
积极恢复和发展农牧之间的习惯性交换,各级政府要帮助解决交换中的实际困难,在农牧交界地区设立交换市场。
八、大力发展边境贸易。允许尼泊尔、印度、不丹、锡金和缅甸的边民到我边境市场进行交换,也允许我区边民出境交换。取消过去有碍边民贸易的规定。
这一布告规定的事项自6月20日起生效。
1980年6月1日
××市人民政府布告
×政〔1980〕67号
加强江河滩地管理,对于保障四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近查有少数单位只顾眼前需要,不讲自然规律,不顾防汛安全,在江河堤外滩地上,任意建房和砌筑驳岸、码头,大量填土、倒垃圾,围垸养殖。严重影响防汛抗洪和市容观瞻。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布告如下:
一、全市现有堤防、涵洞、驳岸、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工程的林木、坦坡、护草,必须严加保护,不准破坏。
二、严禁在全市任何江河滩地上倾倒矿渣、炉渣、砖渣、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禁止一切人为的填滩、升滩、扩滩活动。禁止修建阻水和挑流建筑物。禁止围垸垦殖养殖。禁止乱砍乱伐防浪林、护堤林。正在进行的上述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听候处理。
三、从现在起,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在江河滩地上修建任何工程。正在建设的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凡影响河道行洪、防洪安全的已建工程,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彻底清除;前述情况以外的一般工程则待江河治导线确定后,按照统一规划处理。
四、在水利工程规定的管理范围和堤坝禁脚内,严禁毁林开荒、严禁破堤扒口、挖穴埋葬、建窑建房、开沟挖凼、打井钻探、垦殖放牧、取土爆破和修建地下工程。
五、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市属各单位在此以前制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布告有抵触的,以本布告为准。本布告由市、区、县防汛、规划管理部门检查监督,违者,必须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198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