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 关于张斌同志对“事实材料”意见的说明材料
1985年10月5日,张斌同志在其所犯贪污错误的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不同意认定贪污钢筋638公斤、水泥1500市斤的性质,经审核案卷材料并作进一步调查,作如下说明:
1.岩岭水渠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原材料均由工程指挥部负担,张作为甲方代表在施工合同上签了字,对此是完全清楚的。包工头王文明以工程施工需要为名,从仓库提取钢筋、水泥给张,事前向张作了说明,张不但没有拒绝,反而签批“同意照付”,事后又在出库单上签批“在工程经费中结算”,实属明知故犯。
2.经查核张在负责岩岭水渠施工时所签批的全部单据,均签“在工程经费中结算”,并非638公斤钢筋、1500市斤水泥的单据只签“结算”,而其它单据则签“报销”。据工程指挥部会计叶长生证明:因为是包工不包料工程,所以使用的原材料均不与乙方施工单位结算,凡工程负责人签批“在工程经费中结算”,我就计入原材料消耗帐报销,因此,张提出“结算”与“报销”有区别,理由是不充分的,实际上两者之间并无区别,故不存在张向王文明私人借的问题。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张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包工头勾结,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属于贪污行为,因此,认定张贪污性质无误。
中共××县白石乡纪委调查组
一九八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