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 关于张斌同志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根据白石乡群众检举,经初步了解,征得乡党委同意,我们自1985年8月3日至9月下旬,对张斌同志所犯错误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张斌,男,1947年8月生,××县太平乡人,高中文化,1966年8月参加革命工作,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任白石乡民政干事,现任乡办公室出纳,工资22级53元。1982年6月张在太平公社任文教助理时,曾因贪污教育经费365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一、错误事实
(一)贪污
1.1984年6月,张在负责白石乡岩岭水渠工程时,曾对负责施工的包工头王文明说:“我家里做房子买不到钢筋、水泥,你能不能帮我想办法搞一点。”王文明便提出是否以水渠施工需要为名,到工程指挥部仓库暂借,以后买到了再还,张说:“你看着办。”于是,王文明便于6月20日写了一张领料单,经张斌签署“同意照付”,由王交给小工宋成到仓库提出14毫米钢筋70根,计638公斤,400标号水泥15包,计1500市斤,于当天下午由宋同驾驶员李一民开工地汽车送到太平乡张的家里交给张的爱人王银花收。1984年11月岩岭水渠竣工结算时,张没有归还钢筋、水泥,而利用审批发票之机在上述出库单上签署“在工程经费中结算”,一并纳入工程开支。经查,该工程指挥部购进14毫米钢筋每吨价950元,638公斤折款606.10元;400标号水泥进价每吨120元,1500市斤折款90元,合计折款696.1元,被张私用。
2.1984年12月,山背村第三村民小组村民李三仔住房被烧,向张要求困难补助,经乡党委研究,同意救济李1200元。张在答复李三仔时说:“党委研究同意补给你1200元,但在处理你家火灾事故时,招待各方来客花去200元,乡里无法报销,所以一起作为补助款,你领钱后交200元给我,以便结算开支帐。”李表示同意,当即写了领取1200元困难补助款的领条,经张签字交乡长批准,李于12月16日上午在乡出纳任小英处领取现金1200元后,当即到张房间,交给张现金200元(票面额均为拾元),张将此200元据为己有,并未抵销招待费用。经查:乡党委在处理李三仔火灾事故时,其招待费124元已由食堂管理员占生才经手在伙食团卖杂骨款中报销了。
以上共计贪污捌佰玖拾陆元壹角。
(二)挪用公款
1985年2月张接任乡政府出纳后,利用掌管现金之便,未经任何人批准,先后于3月10日和4月2日两次私挪现金各100元,为自己建私房购买原材料,直到8月调查组清查其帐目发现现金短少后才归还。
二、应予否定的问题
检举人反映:张于1984年5月乘南方钢铁厂为岩岭水渠采购钢材之机,采用涂改单据的手段贪污1吨钢材款共750元。经调查:张1984年5月确实曾到南方钢铁厂采购过3吨16毫米的钢筋,发票数量栏也有将“2”涂改为“3”的痕迹,但经与对方核对,原始存根有同样涂改痕迹,南钢出纳员张丽英承认是她开发票时错写造成的,而且此3吨钢材款共2250元已由岩岭水渠工程指挥部通过银行一次汇款,对方已经入帐,同时,钢材拉回后,经指挥部仓库保管员任茂生验收3吨无误,据此,反映张贪污1吨钢材750元应予否定。
此外,有人反映张与有夫之妇姚文英乱搞两性关系,查无根据,予以否定。
综上所述,张原在太平公社任文教助理时,就曾因贪污教育经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调来白石乡后,没有引以为戒,再次采取先借用后报销、假公济私等手段贪污、挪用公款,尤其是贪污政府批给李三仔的救济款,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在检查期间,张开始态度不够好,后经帮助教育,尚能交待问题,退清了全部赃款,建议组织上给予张斌同志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中共××县白石乡纪委调查组 方之明(乡纪律副书记) 徐有才(乡纪委委员)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日